浅论黑名单公示制度文献综述

 2022-09-04 21:12:06

摘要:黑名单制度是指对个人或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惩罚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黑名单制度一直是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黑名单制度的理论分类和现存问题进行深刻分析,笔者将以此对如何构建更为完善的黑名单公示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黑名单;公示制度;失信名单

有资料显示,“黑名单”一词最早源于世界著名的英国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这些学校规定 :对于行为不端的学生,会将其姓名、行为记录在黑皮书上。一旦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终生臭名昭著,也会使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十分害怕这一校规。后来,一位英国商人将这一惩戒的方法应用在那些时常赊欠款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身上。久而久之,商人们乃至各行各业都争相效仿。黑名单作为一个舶来品,被引入我国后应用在广泛的领域,除了行政机关使用黑名单外,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甚至企业都运用黑名单。

黑名单的设立一般意义上来说都是为了规范行为,并且予以不适当行为人或企业惩戒。在《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探讨》中对黑名单存在的现状做了如此分析:1运用“黑名单”的主体多样,目前,不仅有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监管的需要,实施“黑名单”,行业协会也将曝光“黑名单”作为一种维护行业利益的有力手段,加以运用。例如,我国棉花协会就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于2005年初起草了中国棉花行业实施“黑名单”的试行办法—《涉棉企业不良行为警示制度实施办法》。企业设立、实施的“黑名单”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如房地产经纪公司对群众投诉有违规操作行为(如索取回扣、抬高佣金等)的房地产经纪人列人“黑名单”,在其内部网站上公告、批评。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将“黑名单”作为司法强制的配套性制度加以应用和推广,如:法院限制高消费者的名单公布。检察院则建立行贿“黑名单”,以治理贿赂多发行业的腐败犯罪。2、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其内涵和外延尚无明确的界定。目前对这一现象或者制度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研究,都相当薄弱,基本找不到可供参考或者借鉴的研究成果。实践中,设立“黑名单”的主体,无论是行政机关、法院、企业还是行业协会,都是根据本部门的理解在进行操作,比较混乱。有的“黑名单”是进行负面信息曝光,有的是进行内部存档;有的运用在事后执行领域,有的则运用在事前监管领域。3、其基本特性和功能相同,行政机关“黑名单”、行业“黑名单”、企业“黑名单”、法院“黑名单”等在实施主体、实施目的、维护利益、依据等方面都有着诸多的不同,但也可以抽象出一些共同点。4、不同领域的“黑名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当下“黑名单”是一个热点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法院、企业、行业等主体设立的“黑名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设立所依据的信息有时是共享的,往往表现为企业、行业等“黑名单”是以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黑名单”为依据的。

在整理文献和相关法条的过程中,笔者以黑名单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将我国目前的“黑名单”暂且分为以下几类:1.安全生产类:这一类黑名单主要是违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过程安全规范而被纳入的黑名单,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黑名单;建筑市场黑名单等等。2.失信、严重失信类:这一类黑名单与其他黑名单稍有重合之处,但其纳入标注和要求主要为信用的缺失,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失信“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黑名单等等。3.行贿受贿类:这一类黑名单从字面意思就可理解,是在某行业进行行贿、受贿的一系列黑名单,如行贿医药企业黑名单。4.违反规范类:这一类黑名单与安全生产类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违反的是管理层面的相关规范,如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市场中介组织黑名单等等。5.个人类:这一类黑名单的公示对象为个人,如银行卡犯罪嫌疑人黑名单,游客黑名单等。这一类黑名单的对象虽为个人,但此处的个人并非单指个体,包括某些可被纳入相关黑名单的群体。而参考《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探讨》中的分类方法可对黑名单进行如此分类:1、根据行政“黑名单”有无依据来分,可分为有法定依据和无法定依据两类。2、根据行政“黑名单”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外部“黑名单”和内部“黑名单”两类。3、根据行政“黑名单”产生的依据来分,主要有行为不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合格两类。4、根据行政“黑名单”的功能差别来分,有惩罚性功能、警示性功能、备案性功能、普法性功能四类。这里就不赘述每种分类黑名单的示例了,但笔者从此篇文章参考到了较为成熟的分类方法,在论文中也会进一步完善自己的黑名单示例。

在《完善「黑名单」制度,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合规反腐》一文中提到「黑名单」制度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來看,各个省已经建立起了商业贿赂黑名单。各个省市公开的资料显示,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共300多家医药企业进入了各个省市的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一批违规企业因此退出了市场。而在《基于可行性视角论医疗领域“医师黑名单”制度的构建》中也提到医生的严格自律不是道德教化下的自觉行为,而是导向明确的制度产物。作为博弈第三方——“医师黑名单”, 通过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事实上使医患间从有限次博弈关系转变为无限次博弈关系,从而形成有利于守信交易的纳什均衡。对于患者而言,“医师黑名单”通过对医师负面信用信息的强制披露,为处于信息劣势的患者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来平衡和调适医患关系,使其在医患博弈中由被动变为主动;对于医师群体而言,良好的声誉无疑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更好地赢得患者的信任。将违规者的信息以“黑名单”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使违规或欺骗行为带来的短期获利抵不上因声誉下降导致的长期损失,从而自觉抵制因欺骗或不端行为所带来的短期利益的诱惑。我们可以从此深思黑名单存在的内在原因。笔者认为黑名单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两点:1、失信和违反相关法规情况的普遍。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一定冲击,由于人们的“破窗效应”心理作用,大量违规或失信情况的出现催生出各个领域的黑名单。2、行政处罚的方式过于严厉或者不足以惩戒,需要黑名单制度来作为惩罚方式,予以惩戒和督促。对于违规和失信的行为不至于违法的行为,黑名单制度的存在正是一种惩戒方式,以纳入黑名单的的和进行公示的行为对于违规和失信以至于违和公示的方式进行惩戒和督促;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和失信的行为,黑名单制度是在进行处罚之后对于此类行为的补充惩罚方式,以保证对实施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充分惩戒和对于社会的警示。

在《完善「黑名单」制度,促进医药购销领域合规反腐》一文中提到黑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中央相关部门沒有直接参与「黑名单」管理,人们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在打击商业贿赂过程中,各个部门缺乏协调;《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基于可行性视角论医疗领域“医师黑名单”制度的构建》中也提到制度立法的真空导致执行困难,仍处于探索阶段的“医师黑名单”制度管理模式的选择尚存在争议。“黑名单”的普遍性是不可忽视的,但黑名单的相关规定都存在其缺失之处。公示的范围对公众的影响力不足,民众对其公示的结果信赖度不高。各个领域的黑名单都有其公示的特定对象,因此也对应着其公示的范围,然而由于不同领域的黑名单存在其特有的属性和不同的设立背景,有些黑名单公示的范围虽为向社会公示,但其由于公示结果的公布处的不为民众熟知,通常并未达到向社会公示的范围的原本目的。并且在公布处公示的结果也存在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其标准和程序民众无法了解,因而对公示的结果民众往往无法完全信任。公示的内容存在不清晰处,公示的方式也过于简单和单调。公示的方式往往是由相关部门发出公告,并在规定的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在这里笔者并非是否定在政务网站公示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符合时代潮流的,网络是便捷的,但公众很少会去浏览相关政务网站中的黑名单公示结果,加上媒体和网络的良莠混杂,民众往往无法查询到真实、有效的黑名单公示结果。公示的效力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在不同领域的黑名单中,对于公示的期限有不同规定,并且在公示的期限中,对该企业或个人的影响如何,却并非存在十分明确的规定。很多的黑名单中都用了“必要时”或者“还可向hellip;报送”的措辞,在效力的规定上却不都是十分明确。

我们可以从黑名单的相关内容,以及对黑名单公示制度的讨论中看出,黑名单公示制度的存在增加了违规、失信对象的违法成本,使其在从事违规行为前顾虑和阻力增加;并且公示制度的存在也增加了公众的信心,黑名单的公示是对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这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的一大保障;还有,黑名单的公示还有利于增加监管部门的威信力和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即使黑名单制度中仍存在一定值得商榷之处,但是我们更应该以“黑名单”公示制度为抓手加强行业及个人诚信建设,以全国性公示督促地方监管责任到位,以弥补失信企业、个人信息的缺失来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权利的归位,以贬恶褒善的具体手段来伸张监管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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