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09 04:08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世界各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权归属问题研究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由于其领先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成为了世界上第一批步入老龄化的国家。这些国家为缓解老龄化带给社会的压力,首先在成年意定监护领域进行了探索。除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身,这些国家也从立法层面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问题进行了保障。

各个国家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既有相似性,也因其具体国情与制度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和侧重。本文主要从监督权的归属出发,比较、分析美、英、德、日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为我国构建更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提供借鉴。

(一)私力主导型监督模式

所谓“私力监督”,是指借助私人的力量,如被监护人本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等对成年意定监护进行监督。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国家,在监督权的归属方面,美国成年意定监护采取私力主导型监督模式。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被确立之后,监护权被滥用的事件频发,此种现象催生了美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诞生。由于美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公权力的干涉,以更加低成本、灵活的方式解决监护问题,并且,学者提出即使是具有公权力监督的法定监护制度中监护权滥用的情形也广泛存在,因此,美国的成年意定监护最终采取了私力主导型监督模式。

1954年起,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就在美国各州陆续建立,在此后的三十年内,此制度在美国各州都确立了起来,200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总结各州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出了新的《统一代理权授予法》。此法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第16(a)条载明:本人的监护人或其它代理人、本人的人身照管人、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本人的可能继承人、本人财产或信托的受益人、对本人负有保护义务的政府机构、本人的照顾人或本人福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提请司法审查。由此可见,在美国,具有监督资格的主要有三类人,第一类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和与被监护人具有人身和财产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第二类,在监护人人数大于一人的情况下,多个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互相监督的关系;第三类,上述法条虽未明确提及,但依此制度创设之目的及一般法理,可以推断出,被监护人本人在未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或认知能力的情况下,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对监护人进行监督。

美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将监督权的归属牢牢地锁定在私力监督的范围之内,只赋予法院在上述监督主体提请司法审查之后的审查权和对意定监护的解除权,使得法院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回应并保护了美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创设的本意。

(二)公力主导型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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