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与标准文献综述

 2023-08-08 04:08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引言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房屋作为公民重要的财产之一理应受到强而有力的保护。同时十三条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房屋的征收征用,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随着征收补偿制定权层层下放过程中的实践,各省市也涌现出不少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文件。然而其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这一关键性条款的规定并不完满,中央下发的文件过于原则性,使得实践中留有过大的法律漏洞;地方各级的文件或含糊其辞或更加细化,各有千秋。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涵义

诸如波兰等许多域外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土地私有化政策,使房屋均附属于土地,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房屋征收制度。然而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点使得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互相分离,从而造成了我国特有的房屋征收制度;同时也是基于这一点,根据土地所有者不同,将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应地,存续在土地上的房屋也相应地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也就因此而包括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两大类。

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确定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但其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而关于标准的规定并不明晰,显得较为简略,不能够达到科学规范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因目前国务院不曾制定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时我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基于这两点和本文主题主要参照地方立法文本来看,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简单来看,房屋征收补偿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给予公平补偿来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制度。

将“房屋征收补偿”拆分为“房屋征收”和“补偿”两个词来看:结合我国《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即征收在物权法上具有导致物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来看,房屋征收也就是国家取得私人房屋所有权和附着的其他权利;而对于“补偿”二字,朱广新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一文中概括性地总结出:“补偿是政府强制取得私人不动产的必要代价,反过来说,私人因其不动产被征收而享有要求给予公平补偿的权利。”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与标准

房屋征收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补偿范围和标准,同时它也是衡量公民房屋等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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