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27 08:05

文献综述

摘要: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为了制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防卫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即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我国刑法并未给出具体明确的标准。 研究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核心要素,避免唯结果论。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前言:正当防卫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及正当防卫和防卫限度问题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也暴露出当前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 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裁判结果容易存在争议,以至于限制了正当防卫的实际运用,也不利于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难以实现个案正义。 重新审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关注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立足当前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有利于我们更好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积极作用,追求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发展历史。 正当防卫可以追溯至远古时代原始的自然复仇,在奴隶制社会进入成文法。 我国古代,《周礼》中的杀人而义者、《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都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也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 以上都是古代的正当防卫制度,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的产物,主要特点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第6条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 我国1979年刑法正式规定正当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相比1979年刑法,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并增设了特殊防卫的规定。 其后正当防卫制度被写入我国《刑法典》,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合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防卫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 二、当前我国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问题存在的争议和不足:当前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就是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即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 高铭暄教授指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中防卫限度条件的两处重大修改,即进一步严格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和增设特殊防卫条款,其目的就是强化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过于保守,甚至在防卫造成损害结果时经常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严重打击了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积极性,不利于正当防卫制度发挥保护公民权利的积极作用。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问题,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防卫限度认定过严,存在唯结果论倾向 ;一是正当防卫制度虚化,有关调查数 据显示,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中以正当防卫为辩护策略的刑事判决书达12346份,但法院最终认定成立正当防卫的仅16例,辩护成功率仅为0.3% 。 三、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的各种观点和讨论:(一)防卫限度理论对于防卫限度如何确定,刑法理论主要有3种观点。 基本适应说(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应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等相适应。 客观需要说(必要说)认为,正当防卫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限。 基本适应和客观需要统一说(折衷说)认为,防卫应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限,同时考察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大体相适应。 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 (二)观点和讨论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明楷教授认为,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 。 在防卫限度判断的学说中,利益衡量是基本相适应说的核心内涵。 利益衡量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能够制止不法侵害的最低手段以及法益关系是否失衡两个方面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防卫行为是保护法益所必需的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进行利益衡量的余地。 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实质上应当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确定何种防卫措施才是实现防卫目的所必要的;第二个步骤是,在防卫行为超出必要范围之后,确定应然意义上的必要防卫行为造成的假定损害之可能范围和程度 。 关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视角,我国司法实践往往站在事后按照 全知全能的标准进行判断,对防卫人提出了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提出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作情境判断。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视角可以进一步分为能力标准问题和判断时点问题。 在能力标准问题上,情境论的要求为,以防卫人的实际能力作为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能力标准;在判断时点 问题上,情境论的要求以防卫人在行为时实际获取的信息以及当时本来应当能够获取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 。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 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 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 。 四、总结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脱节,重点在于防卫限度的判断问题,即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 研究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造成重大损害,从行为与结果层面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唯结果论,追求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 此外,特殊防卫无需讨论防卫过当。 资料编号:[581893]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