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制再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07 12:08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制再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受偿,对涉及建设工程债权清偿的顺位产生较大影响,是一个重要焦点和难点问题,理论上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存在较大分歧。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是指 《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权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其性质和效力规范并不清晰,导致理论研究及司法适用上出现很多分歧,建筑工程优先权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一直延续至今。但对该制度属性、效力等问题的争论并未停止。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2. 概念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 发展历程

1、国内模式

早在1930年5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中就有规定,第513条规定: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此种抵押权系因法律规定而生,自不待登记即生效力。

现代以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为开始,国内学者就该项制度进行了渐次深入的研究。自 1999 年至 2008 年,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理论基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民法体系中定位等问题上。梁慧星老师就该项权利的性质究竟是法定抵押权亦或优先权进行了剖析;李建华老师在国内较早地从比较法层面分析了各国类似立法例及其对我国优先权立法模式的意义;董慧凝博士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和立法构想进行了阐释。自2008年至今,以王旭光博士的学位论文《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为代表,研究方向逐步从理论层面转至实证分析及对策性研究上。

  1. 国外模式

包括法国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法国模式的特点是在民法典当中,将不同优先权进行了体系化。德国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各种优先权制度分散在民法典不同章节当中。美国模式的特点是以判例为基础,建筑工程优先权之事通常属州之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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