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保护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3:07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及保护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制度成为民法学研究领域的新热点。由于理论研究不是非常成熟,且部分学者囿于传统民法的演绎体系和本质论的法学方法,国内学界对此争议不断,集中体现在虚拟财产的外延界定和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界定。国外相关理论研究以美国较为完善,由先进技术下大量案例以及莱斯格的数据财产化理论作为支撑,保护虚拟财产的财产利益及人格利益。因此我国欲在民法典分则立法上明确保护虚拟财产制度前,应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发展对其法律定位进行研究。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权;继承;数据

一、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等网络虚拟物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相关纠纷也映射出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尽管我国在2003年做出世界上第一起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判决,法律定位及保护问题由来已久,但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和立法无较大突破,迄今为止关于其法律性质及保护模式在民法理论上仍无定论。但不可忽视的是,目前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定位及保护问题进行的大量研究和实践,从某种程度而言,还是贡献了一定具有启发性、建设性的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解决法律定位问题,构建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提供一定理论参考。本文对国内外部分学者的有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1.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义及其财产属性研究现状

Gregory Lastowka和Dan Hunter在《虚拟世界的法律》中认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特征是存在于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并且具有现实的财产意义。Joshua Fairfield等学者在《虚拟财产》中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是一组数据编码,以互联网为载体,可构成网站、域名以及电子账户等,可存在于网络空间成为权利主体排他性占有或使用。David Nelmark在《虚拟财产:规制无形、排他性、域名等财产利益的挑战》指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概念,除了应涵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外,还应该包括网站域名等新型的网络虚拟物。美国财产法把财产定义为“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的具有经济或者销售价值的法律关系的集合体”。德国民法也将财产看做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综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即以金钱为对价而让与或者必定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鉴于财产是所有权、债权和其他具有金钱价值权利的综合,无论将虚拟财产界定为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新型权利,均应在财产范畴之内。虚拟财产本质是数据的范畴,从该层面而言,其实早在20世纪,美国劳伦斯bull;莱斯格的著作《代码和网络中的其他法律》系统地提出数据财产化的理论思路,认为应通过赋予数据以财产权的方式,来强化数据本身经济驱动功能,以打破传统法律思维之下依据单纯隐私或信息绝对化过度保护用户而限制、阻碍数据收集、流通等活动的僵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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