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2:55

关于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的文献综述

摘要: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的状况尤为严重,有很多有关的研究,但“证人出庭作证难”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一个难题,并不只是中国特有,对此,各国都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完善证人制度,有许多优秀的经验值得借鉴。目前的关于证人出庭问题的研究最集中于应出庭证人的范围、证人为何要出庭作证、证人为何拒不出庭作证以及如何使证人出庭作证几个问题,本文就围绕这些问题为构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出庭作证;关键证人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最为重要的诉讼原则之一。直接言词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能够亲自参与到案件审判的每一个程序;二是言词审理原则,要求控辩双方能够以针锋相对的语言辩论形式推进庭审的进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第2项规定法官只能以提交审理并经过辩论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第437条规定任何被法庭传唤到庭作证的人,都有义务出庭、宣誓和作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当依照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言词交锋作出判决,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与此相对应的,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对抗式庭审模式下的最重要证据规则之一。美国学者华尔兹认为,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过程中呈现于法庭的,在法庭之外做出的用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陈述,而这种陈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或者行动上的。[1]一项证据如果属于传闻证据,除非是在传闻例外的范畴内,否则是要被排除的,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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