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2:38

浅论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

摘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为了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的婚内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赠与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约定财产制。基于婚内财产约定引起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经过物权变动公示即能够在夫妻内部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则上不具有对外效力。但对此问题,由于立法不明,理论界又没有统一的论调,因此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着眼于婚姻关系这一特殊契约背景,运用案例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制度进行评析借鉴,从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婚内财产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 附随行为;物权契约

文献综述

引言

通过引入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1],作为讨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契机。婚内财产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受法律尊重保护。当协议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应保持谦抑性。

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

史尚宽在《亲属法论》[2]一书中,指出:“夫妻财产契约,与未婚或已婚配偶间有财产法内容之法律行为不同。在前者关于配偶间婚姻财产法上之秩序,惟得于配偶间行之。其他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买卖、借贷、租赁、合伙)则在其人(配偶)之间,亦为可能”。同样的财产关系发生在夫妻之间时,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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