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尚未成熟,学界对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需从定义“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开始,对其进行多方面研究和剖析。但是应该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既然本质是金融,为了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互联网金融也需要确立监管体系对其运行进行监管,起到保障金融安全和防范风险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因其具有的无边界性、虚拟性和混业经营性等特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除了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外,还衍生出了特有的法律风险,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难以适用,亟需通过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和确立适宜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来进行风险的控制。通过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特有风险的观察,分析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结合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监管对策

一、文献综述

作为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跨界产物,互联网金融从一诞生就以其创新性、便捷性、高效性和普惠化的特点成为社会热点和媒体焦点。但是,由于还没有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各种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成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现实需要。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国内学术界和业界尚未形成精确的定义或能够被广泛接受的统一观点,这是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个正常现象。目前国内众多学术界专家学者以及业界人士从多个角度作出了不同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首次出现是在2012年谢平、邹传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的报告中,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新出现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既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也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长马云强调了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区分,前者是互联网机构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来做金融,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后者是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经济学家杨再平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转基因金融,其本质仍然是银行业。之后,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则称“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这是首次在官方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内涵进行的描述。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