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中取回权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16 09:05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得先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出卖人则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至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所有权方移转给买受人。

1所有权保留制度看似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但从多国立法上来看,其与动产担保制度却息息相关。

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买受人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自身之前不按照所有权保留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擅自处分标的物导致出卖人权益受损,出卖人享有的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2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制度是随着所有权保留这种交易形式在我国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建立和完善的。

《合同法》第134条只规定了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并没有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

随着所有权保留的广泛应用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至第37条详细地补充了所有权保留的问题,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情形,完成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本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41条至643条再次对出卖人的取回权予以肯定,并建立起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制度,采登记对抗主义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的规定着眼于所有权保留担保的这一特质,其一方面继承了《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条件及回赎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作出了实现取回权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规定,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在《民法典》对动产担保制度的革新下,对取回权的性质是否会有影响呢?特别是《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首次对行使取回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对取回权会有哪些影响呢?该如何具体适用呢?以及在《民法典》规则下,所有权保留合同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取回权的适用是否会有影响呢?取回权行使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配置亦是实现价金债权的重要规则设计,对这些规则设计背后的意义亦有探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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