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2:25

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摘要:2015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网购食品从无到有地作出了正式的专门规定。但遗憾的是其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规定并未做到责任权利相统一。因此笔者查阅国内外关于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文献,结合其他国家的研究,为我国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研究现状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成果

国内网络订餐常见的期刊文章是以经济管理类文章偏多,中国知网期刊关于网络订餐的文献约有3700多篇,但大多是涉及商业模式分类、网络订餐计算机软件、物流配送、风险控制、介绍现状和探究等。总体而言,对于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论文较少。因此,笔者主要借鉴美团订餐等团购网络服务商、饿了么外卖等第三方平台所涉及交易主体对网络订餐的法律关系进行总结。

1.关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争议。刘晓纯、马兆婧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具有综合性、特殊性但本身不具备应诉主体资格,应将网络平台法律地位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1]。杨艳对团购订餐网站运营商的界定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由主体依据合同关系的类别作出行为定性,再参照代理、行纪、居间等法律规定适用。而在郑波看来,在研究网络团购类网站平台民事法律关系中可引入“两分法交易模式”标准[2]。其一,根据消费者与商家进行的交易为间接交易模式,商家、消费者、平台成立的信息服务合同;其二,若消费者与平台进行交易则为直接交易模式。其中直接交易又分为两种情况:网站平台与消费者直接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网站平台与商家的法律关系视双方协议而定。体现出与传统交易团购订餐模式的显著差异,在理论上做好伏笔。高富平、郭娅婷也同意此观点,认为对团购的网络订餐模式应根据交易类型进行分别处理,以网络平台是否为交易主体分为直接交易模式与间接交易模式[3]。直接模式是网站平台作为销售主体与用户交易;间接模式为网站平台仅仅是为缔结合同提供交易服务,为独立的第三方。

2.在分析网络订餐经营者法律关系方面,张艳认为网络订餐的网站与商家之间要分情况分析。如美团构成委托代理,而淘宝旗下的饿了么属于居间法律关系[4]。需从用户、商户、平台三方进行分析。孙宁、王珈璇提出网站的运营以充当实际销售、充当平台展示代理人、以居间人招揽消费者三种模式分别成立买卖、委托代理和居间合同[5]。欧凤金对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是围绕三方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剖析,使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有更好的维权途径。[6]

相比前面的观点,潘晓玲认为商家与网络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具体为哪种关系,是依据其运营模式来决定的,不能武断的认为两者为委托代理、居间关系、行纪关系等,最佳方案是结合第三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实践中具体合作协议并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再进行判断,不可一概定论。笔者较为赞成潘晓玲的观点,因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模式通常不属于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网站交易的直接交易模式,而由上述美团等团购模式涉及的主要属于直接交易模式,因此由法律关系演绎推理后对典型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饿了么、美团外卖进行归纳总结,笔者分别得出对于两种典型的网络订餐模式的法律地位和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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