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解读: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文献综述

 2022-09-01 22:08:25

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理论解读

——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视角

摘要:改革开放之初推行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而且对整个改革开放进程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当初形成的两权分离的农村地权架构,不仅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对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而且已不适应当前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此背景下,中央适时推出了“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重大举措。马克思也曾经对农村土地问题提出过观点,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写到: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近年来,三权分置理论经常出现在公众视野,本文借此对各学者观点作一归纳总结。

关键词:三权分置; 农地所有权; 产权理论; 农地经营权

一、文献综述

(一)三权分置概念

关于“三权分置”的定义,学者们给出的观点各异。宋立军(2017)认为,“三权分置”是新时期土地流转制度,要求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即原来的承包权价值化,将承包权转变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份额,而将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权交给专业农业经营者[1]。高富平(2016)认为, “三权分置”改革可以概括为,土地所有权仍保留在农民集体手中,但土地不再直接发包给农户直接占有使用,而是将农户承包权改造为集体土地的份额权利( 是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份额) ; 农业用地则由村集体统一经营运作,既可以承包给专业的农业合作社经营,也可以出租或发包给农业公司、专业农户等经营使用( 取得土地的经营权) ; 土地的经营者向农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农民集体扣除集体提留等项目后,按照农民承包权( 所有权份额) 分配给农民。即三权分置不仅仅是单纯的土地分配问题,更涉及到深层次的农地产权问题[2]

(二)三权分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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