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理论在中国的司法运用——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为突破点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请求权竞合理论在中国的司法运用

——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为突破点

摘要:请求权竞合问题从罗马时期即已存在,各国无论在理论还是制度方面,都有其回应。但是迄今为止请求权竞合问题仍尚未获得学理上或制度上或实务上完美解决。我国关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论文和文章相当多,但这些论文很大程度上是一些重复性的研究且多数是围绕一个具体方面而展开,所以各自所提出的观点自身存在弊端,其均难以彻底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而由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特殊的程序构造,其能够成为缓解或避免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自由竞合论;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1. 文献综述

什么是请求权?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因时效而消灭。所以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那么请求权竞合又是什么?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制度上都有其回应。只是回应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各执一端,完全相反。

  1. 国外理论

(一)国外实体法理论:1、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论最初是由德国民法学家赫尔维格将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论引入民法领域而形成。这一理论以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论为基础,认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在发生的时候,如果导致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同时存在,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时,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竞合的现象,竞合的是法条,而不是请求权,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方法,仅仅是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法律竞合论的观点,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各竞合的法条之间,或者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或者存在补充规定与法条吸收的关系。法院在适用法条时,应当审查所涉及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适用其中最适当地法条,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2、请求权竞合论:该学说具体分为两种学说:(1)请求权自由竞合论:请求权自由竞合论认为,因为同一个事实关系而产生复数的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的给付目的为同一时,各个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但是在成立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以及抵消等方面,各个请求权相互独立。对于这些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进行主张,也可以就所有请求权同时主张,还可以先后主张不同的请求权。权利人还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例如权利人可以选择将其中一个请求权让与他人,自己保留其他的请求权,或选择将请求权让与不同的人。当一个请求权因为目的以外的理由而无法行使时,其他请求权不受影响。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达到目的,其它请求权随之消灭。(2)请求权相互影响论:请求权相互影响论是指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多个请求权不是绝对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的。当事人只可主张一个请求权,不得重复或同时主张多个请求权。但是,为克服不同请求权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证明负担、证明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和不公,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3、请求权基础竞合论:该学说也被称为请求权规范竞合论,是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的。此学说认为,一个事实符合两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被害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只有一个。这时并非是产生了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其实法律上的义务只有一个,但因为学理上对这一个义务做了不同安排,所以导致了支持这一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所以,竞合的并不是请求权,而是请求权的基础。4、英国法原则上允许诉因的竞合。1844年布朗案确立了原告选择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订有合同,被告方的雇员履行合同时造成侵权损害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以违约作为诉因,或者以侵权作为诉因。这个判例表明同一违法行为造成诉因竞合的场合,尽管不同诉讼形式所带来的后果可能并非完全一样,但认为不同赔偿责任互相排斥的观点是错误的,此时,应由原告进行选择。故而,英国法处理竞合主要涉及的是对诉讼形式的选择,而不涉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英国法对于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还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条件:(1)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必须是有偿合同关系;(2)英国法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存在利害关系第三人问题,因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得依据违约之诉因起诉;(3)合同当事人因疏忽行为或非暴力行为在仅造成经济损失时,不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因而也不存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二者的竞合;(4)只有在被告的行为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而且侵权行为即使在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条件下也构成侵权时,才会有侵权和违约的诉因竞合。所以虽然选择竞合模式是英国在承认竞合的场合所适用的通行模式,但是实际上这一做法是“有限制的选择竞合”。[1]5、美国判例承认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侵权和违约行为。但是,因为受害方不能因为同一不法行为受到两次救济,故而,受害方必须在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之中作出选择。原告在起诉时无需在诉状中阐明该诉的理由是违约还是侵权,法院即使是对诉因存有疑问,在是否受理当事人起诉的问题上,仍会采取肯定当事人起诉有效而非否定的立场。所以,原告只需要找到更有利于自己启动诉讼程序的诉因即可。诉因竞合的处理还是放在了诉讼过程之中。

(二)诉讼法理论:1、二分肢说:1927年,罗森伯格在其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提出了这一观点。他认为,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权而非实体上的请求权;诉讼上请求权的内容需要依据原告的诉的声明和事实两个要素来确认。其中,“声明”是原告关于抽象的法律效果的主张,“事实”是自然事件,而不是作为实体法上构成要件的事实。二要素之一为复数,则诉讼标的也为复数。根据该说,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虽然原告主张了多个实体上的权利,但诉的声明只有一个,所依据的事实也只有一个,因而,诉讼标的是单一的。原告在诉讼中变更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不会构成诉的变更,因为作为诉讼标的二要素的诉的声明和事实均未发生改变。同时,原告也不得就不同的实体权利为分别提起诉讼,因为虽然主张的实体权利不同,但是对抽象的法律效果的主张是相同的,基于的自然法律事实也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被允许。2、一分肢说:这一学说由德国学者伯特赫尔和施瓦布共同完成。一分肢说将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那么根据一分肢说,无论原告主张多少事由,其关于抽象的法律效果的主张还是一个,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如此,解决了请求权竞合问题。

  1. 国内理论

(一)国内实体法理论:我国学者在讨论请求权竞合问题时,既有用请求权竞合概念的,也有用责任竞合概念的。但是大多认为在一般情形下,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具有共同的内容。我国学者的观点基本上都还在德国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经典学说理论的范畴中,大多是关于德国学说理论在具体某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的选择与论证。从学者们的观点来看,我国学理一般都采请求权竞合论,对法律竞合论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论基本上没有涉及。但是,在讨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学理虽然采纳了请求权竞合论,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也没有采绝对的请求权自由竞合论,而是对请求权竞合做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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