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当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行为的效力文献综述

 2022-08-12 10:50:22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行为的效力文献研究综述

——以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善意”为判断标准

摘要: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行为的效力认定,实则三方主体的利益博弈。而要正确认定行为效力,首先应确定行为性质及无权范围两个前提。而最关键的一步,则是认定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这一认定有赖于“善意”内涵的界定。不同内涵的界定决定了相对人获得救济的难易程度,决定了监护人处分行为的效力。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和172条,《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相对人既有保护的必要性,以解释“善意”保护相对人亦具有正当性;又基于条款间的同一解释,第2款“善意”须满足“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要求,从而使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关键词:无权代理; 善意; 监护人;表见代理

一、文献综述

一、处分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2. 《民法通则》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合同法》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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