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主权视野下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2 10:40:19

数据主权视野下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美国和欧盟是互联网经济发展最为先进的两个国家和地区,并主导确立了目前跨境数据流动的三大主要规则体系——CBPR体系、BCR体系、以及欧美之间由于“安全港协议”(Safe Harbor)失效而发布的“隐私盾协议”(EU-U.S. Privacy Shield)。国外学者对三大体系有一系列丰富的研究和比较,并对具体相关规则,或者法律问题进行了单独的论述。

当前,我国非常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立法工作,众多相关基本法和特殊法均或直接或间接地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了规制。同时,我国学者积极对互联网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提出中国办法,为我国行业发展、法制建设以及增强国际影响力献策。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信息安全;数据保护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1、互联网发展与信息安全的法律平衡

发达国家基于全球技术优势和经济优势,在互联网发展和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重点考察欧盟、美国的立法和学者研究可以发现,西方在互联网规制方面,大致经过了从“自我约束”、“国内管制”、再到“国际法治”的三个阶段。在互联网产生和迅速发展的早期阶段,大量的国外学者和实践者要求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自由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的“自主体系”,比如美国网络活动家John Perry Barlow、Michael K. Powell等。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制定个人信息或数据保护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Christopher Kuner通过梳理,认为全球已制订了109部相关法律,至少有70多部法律专门就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问题做了规定。Graham Greenleaf指出,目前89个国家已经制定了数据隐私法,欧洲以外地区的数据法制定也正在加速,在欧洲以外39个国家的数据隐私法中,有33项的调查显示“欧洲标准”对欧洲以外地区的立法产生了难以预期的影响,欧洲应当坚持本身40年的隐私标准,不应为了同强大的地区外国家(尤其美国和中国)妥协而损害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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