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对盗窃与诈骗的区分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定性

——以网络环境中为例

摘要:当前随着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全面加快,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日益增强。网络信息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与国家政治稳定、国家经济安全、国家文化建设同等重要的安全领域内容。与此同时,网上有害信息传播、病毒传播和网络攻击也日趋严重,网络失泄密事件屡有发生,网络犯罪呈快速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公众和国家利益,影响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在网络犯罪中,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财产犯罪尤其猖獗,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网络环境;区分定性;

一、文献综述

在刑法理论上,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标准主要是依据是否违反被害人意思取得的财物。陈兴良教授指出,盗窃罪是在违反财物所有人意思的情况下使得占有发生转移,而诈骗是因财物所有人受骗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主动交付财物,并且这里的交付必须是在处分意识支配下的占有转移。

除了上述区分标准之外,也有学者指出通过其他方式也可进行区分。蔡桂生教授认为:首先,盗窃罪与诈骗罪在手段上的不同,表现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沟通交往形态上的不同。被告人采取“排除沟通”的方式直接获得对方财产的,是盗窃罪;而在有沟通交往的情况下间接获得对方财产的,则是诈骗罪。换言之,诈骗罪的成立需以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交往沟 通为前提,如果未发生交往或沟通,被害人就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也就不满足诈骗的条件。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就“财产决策事项”发生了意思互动,才能认定被害人“合意” 将财物移转出去。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在手段上的不同,还体现在是否介入了被害人的中 间行为上。一般认为,这一中间行为,即被害人进行的财产处分,乃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处分行为指被害人一方能够直接地造成财产减少的任何举止形态。而在盗窃罪的场合, 被告人是不经对方同意直接拿走了对方财产,在被告人的行为和财产取得之间,不存在被害 人的中间行为,因此,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与财产损失相连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型的支付方式,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同样带来了新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新型支付方式下,认定诈骗罪具有处分意识是否有必要。对此,学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处分意识必要说、处分意识不要说和处分意识折中说。

(一)处分意识必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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