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应对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应对

摘要:由于近十年家庭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对国家对社会安全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巨大危害,日益受到全球各个国家的强烈关注,在我国各界学者及实践者的努力之下,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研究成果却往往难以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理论最终不能服务于实践,甚为可惜。在此种情况之下,本文结合相关理论来辨析家庭暴力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具体数据家庭暴力中的现状问题进行研究,并总结我国家庭暴力的生成原因,在总结成因基础之上提出防治家庭暴力生成在各实体法的建议,希望能为家庭暴力的制定、修改,解释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 立法现状;举证规则;完善建议;

一、文献综述

在国际领域中,1945年《联合国宪章》奠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规定会员国有义务保障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妇女十年”的背景下,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得到重视,家庭暴力由“私领域”逐渐进入公共视野。1979 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次在国际人权法中规定无论是公领域还是私领域,妇女均不受任何形式歧视。1993 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宜言和行动纲领》,第一次承认发生在私领域的暴力亦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同年,联合国大会出台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其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位在违反人权义务的框架下,认为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仪犯和歧视。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要求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

随着国际对家暴问题的关注,各国也相继立法或对原有相关法律进行扩充和完善。譬如,美国对家暴的法律规制就较早,1824年美国密西西比州颁布了美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律《家庭暴力决议》;英国颁布了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1996年《家庭法》及1997年《免受骚扰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近期,Daniel K. Cooper等学者(2020)以社会互动学习理论为指导,探讨家庭暴力、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母子互动模式之间的关系。该研究表明,来自某些文化(如墨西哥)的个人对经历家庭暴力的反应可能不同,使用多种测量方法来评估创伤对家庭动态的关系影响,可以促进对创伤家庭的科学理解等。

国外学者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划分得较为细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生理学、心理学为取向的理论。Buzawa(1996)、Gelles(1993)和Loseke主要从医学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认为施暴者自身的荷尔蒙失调、心理缺陷或精神疾病是导致暴力的主要原因。二是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后期家庭暴力防治领域的主流观点,如Renvoize(1978)认为,家庭结构与交流模式可能引发家庭暴力的发生;而Gover团队(2008)、Abbassi和Aslinia(2010)等人则倾向于暴力循环理论(即“暴力代际传递”)的影响作用。

在国内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反家庭暴力进行专门性立法,该法结束了十多年来将防治家庭暴力分散规定在部门法中的做法,明确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

《婚姻法》作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行为赔偿损害等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人的一种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及妇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规定国家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应该积极预防和防治家庭暴力,并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在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之后也有很多的学者继续做出多种研究,如蒋月娥认为在司法制度方面,联邦倡议行动虽然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创建了一个更为宽泛的环境,但所有那些保护都有赖于警察的执行;省级措施相比而言就灵活得多,它的一系列措施出台,在维持治安层面的指控和法院变革之间存在着强大的互动力量,在警察、法院和改造机构发生重大制度上的变革后,通过民事立法以使人们能够选择得到法院保护令而不必在刑事法院证明发生了暴力成为必要努力,利用民事保护令,使处于危险中的人有尽可能多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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