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辨析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辨析

摘要:近年来,以物抵债协议在民间借贷领域被广泛地适用,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不一,此外,理论上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也存在观点不一的现象。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在协议符合《合同编》有关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时应尽可能地肯定协议的有效性。以物抵债协议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该协议产生的是债权担保的效力还是债权履行效力,对此,本文围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协议的成立阶段”以及“物权法定原则”等方面探讨,无论何时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均应认定为有效,履行期届满前的抵债协议属于担保合同关系,具有债权担保的效力,而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则为待履行的债权协议,具有债权履行的效力。

关键词:以物抵债;诺成性;担保合同;履行效力;

一、文献综述

国外:

以物抵债协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是较早开始研究以物抵债协议的,紧随其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也进行了相关的理论研究,我国大陆地区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研究时间较短,问题的引发主要源于司法实践,不同的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持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有效,有的法院认为其无效。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我国大陆地区以物抵债协议的争议多发生在司法实务界,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以物抵债现象,与此同时对应的产生了不少纠纷,司法机关关于以物抵债的判决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引发了学术界广泛的争议。

我妻荣学者提出“代物清偿预约”概念,他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抵债物替代原定给付标的物的合意时,这仅仅代表双方只是表达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实际交付抵债物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代物清偿预约。并且这个概念还可以细分为“当然归属性预约”与“替代给付型预约”。

国内:

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发生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纠纷却很频繁。这种现象足以说明以物抵债协议的重要性,不论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和法官们对以物抵债这个现象都十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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