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5:02

《论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文献综述

摘要:行政合同概念产生的重要前提是公法与私法领域的划分。因此,对于行政合同的认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见解。英美法系普遍没有专门的行政合同的概念,但是有着相似的政府合同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对于行政合同的认识上也有着明显的差别。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行政合同的认定往往运用双阶段理论,德国则普遍以“契约目的论”为核心,法国的则是基于公务利益,而日本呈现出传统理论与现代理论的交锋局面。国内相关研究也呈现出参差不齐、众说纷纭的较为滞后的局面,在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上仍旧缺乏相关规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合同; 公法契约; 民事合同; 认定标准; 行为管理;

一、文献综述

(一)行政合同的背景

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学说汇纂》就把协议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

而行政契约被公认属于公法契约的范畴,本质上是两个不相等法律地位群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法律地位不平等由于契约精神相悖。因此把行政契约纳入行政诉讼或以行政契约之名与民事契约像分别就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因此,明确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之界限,是维护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所不可或缺的措施。本人希望通过在对该方面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深化相关认识,把握问题根本与国情现实,能够得出自己独到且有益的见解。

(二)国内关于行政合同认定标准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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