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调解在诉源治理中的应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4:56

论律师调解在诉源治理治理中的应用

摘要: 文献主要涉及律师制度的模式,律师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如何完善律师在诉源治理中的应用三个方面。律师参与调解共有两条途径。一条是传统的途径,律师以一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调解。另一条途径则是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的调解,即“律师调解”。律师协议一般经司法确认后以裁定作出,其救济途径可采取复议,并且对律师要转变其思维,规范其行为,建立激励机制。

关键词:律师调解; 律师协议;有偿 ;救济

一、文献综述

本文主要论述律师调解在诉源治理中的应用,文献主要涉及律师制度的模式,律师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如何完善律师在诉源治理中的应用三个方面。

一、律师制度的模式

龙飞在《律师调解制度的探索创新与完善路径》中认为“律师调解制度是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功能而衍生出的一种相应较新的制度。律师调解制度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或者参与到各类调解组织作为调解员,协调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制度。”

洪冬英在《律师调解功能的新拓展——以律师主导民事调解服务为背景》中认为“在实践中,律师调解有两种,第一种是单向咨询或代理,由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分析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再不通过诉讼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第二种是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人,中立的进行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范愉在《人民调解的中国道路——范愉教授学术访谈》中提到“当代律师调解主要有几种模式:(1)建立独立的调解(仲裁)事务所,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中立、专业的非诉讼服务;(2)以志愿者或法律援助方式提供无偿调解服务,如资深律师在法院轮流驻守,提供诉前调解;(3)注册为法院附设调解员,受法官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案件调解(有偿);(4)受委托聘用担任行业、企业的调解人或临时参与个案调解。除临时调解外,律师参与调解一般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调解员资格并严格遵守相关道德规范,如保密、利益冲突等,严禁借机揽讼。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参与调解(和解),不属于中立第三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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