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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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中国法制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由此法官这一职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加的凸显。司法独立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而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法官惩戒制度就是保证法官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也就越发的成为一个热点问题。那么如何在这中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要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官处理案的独立性,又可以加强对司法运行过程的产生的违法行为的监测与监督,在源头较大限度减少在保证司法独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官违法现象。

从各国立法来看,对法官的惩戒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弹劾程序,其基本特征是由国会或者议院这样的立法机关来启动并且决定对法官的惩戒。弹劾程序以英美法最为典型,但有的大陆法国家也规定了弹劾程序。二是普通惩戒程序,其基本特征是由法院内部或者专门的委员会来启动并且决定对法官的惩戒。弹劾程序和普通惩戒程序在有的国家的法官惩戒制度中是并存的,在有的国家的立法中则只规定了其中某一个程序。

二、研究现状

有很多学者研究国外的法官惩戒程序,通过比较中国与外国的当前法官惩戒程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严仁群的《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写到美国模范司法行为准则为法官惩戒确立了行为不当这一基础性标准。联邦宪法兼采犯罪与行为不当两个标准,国会弹劾制度和司法理事会惩戒制度分别与之对应。州法中的两套惩戒制度都可以剥夺法官职位,且其实践远较联邦法丰富,行为不当标准也实际得到了广泛运用。联邦法与州法都设置了惩戒禁区:不得针对法官的实质裁判行为进行弹劾。

甄树青的《法官惩戒制度与遏制法官腐败》在美国,联邦与州法官惩戒制度有所差异:联邦一级采取法官弹劾制度,州一级则大致有七种惩戒方法。在日本,该制度主要包括弹劾和国民审查制度,且特点鲜明、收效较大。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日本既规定了专门的法官弹劾程序,也规定了法官的普通惩戒程序。但日本的法官普通惩戒程序是按照一般的审判程序进行。《日本国宪法》第78条规定:法官的惩戒处分由法院按审判程序进行。日本《法院法》第49条做出了同样的规定。陶珂宝在《日本和法国的法官惩戒制度简介》一书中介绍了法国法官的惩戒制度,依《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64条之规定,法官终身任职。1958年《司法官身份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法官同意,不得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在制度框架上,法国的法官可能因个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纪律惩戒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官最高委员会在法官追责上发挥着主导作用,并遵循严格的调查及惩戒程序。

因此,中国法制化虽然在飞速发展,但法官惩戒程序的很多不足之处也暴露出来。鲁晓慧、许永俊在《中国古代贪官惩戒制度给我们的启示浅谈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一书中从中国古代贪官惩戒制度入手,指出中国历代都高度重视对司法官员不法行为的惩治,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重视对法官惩戒的立法,立法内容丰富详尽;二是重典治吏,对法官采用严刑峻法。他们从法官惩戒制度入手,分析古代法官惩戒制度、措施、程序,以期完善一个使法官不能腐败的制度、不敢腐败的惩戒体系、不愿腐败的有尊严的氛围,这对完善现行的法官惩戒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全亮在《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基本架构比较》中提到惩戒程序的展开以一种司法性的方式来强调惩戒的公正性,以免法官身份独立受到不适当侵犯而影响其行为的独立性。于秀艳在《论我国法官惩戒程序及其改革》中针对证据制度,证据标准,处分权等问题对我国当前的惩戒程序做出了分析。朱奕在《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中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官惩戒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惩戒程序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刘君,张义顶的《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明确指出我国对法官惩戒制度的规定过于简陋,特别是对于程序方面的规定缺失,这既不利于对应受惩戒者的责任追究,也不利于对法官权利的保护。因此,构建一套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尤为必要。

同时,国内的专家学者也对于这些弊端提出很多建设性的建议。叶林、汪强的《法官弹劾制度刍议》就从明确法官弹劾的概念入手,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官免职制度进行分析,认为法官弹劾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法为据,其实行应有法定的启动原因为前提,以专门机关的实施为条件。杨安军的《论法官弹劾制度》研究在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能否引入法官弹劾制度精神,通过何种有效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和司法廉洁需要进一步论证。胡志斌在《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探讨》中针对我国现行法官惩戒程序不规范以及惩戒措施过于"行政化"等弊端,认为应当在尊重法官职业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完善,实现法官惩戒的专业化和规范化。马进保在《我国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的可行性研究》认为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结构的特征,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设在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内,专门对举报和移送的材料审查立案,并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采用一般行政程序或听证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再作为议案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免除职务的最终处理决定。所以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可以吸收借鉴国外关于该制度的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合理因素,从如何保障法官免受错误追究、营造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审理案件的环境的角度出发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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