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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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目前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轨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因素的冲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在司法领域,最突出的反映为司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与当事人进行交易。权力的扩张必然产生腐败,社会危害性最大的腐败是司法腐败,而最严重的司法腐败就是法官腐败。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也日益为公众所关注,法官惩戒制度是防治司法不公、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并逐渐成为保障法官队伍廉洁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在保障法官公正、独立地裁判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相对独立的法官惩戒制度发端于清末法制改革时期,形成于民国时期。法官惩戒制度在清末修律的筹备计划中已有弃旧革新之议,民初,沿此路径曾制定过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但是,在旧文化与新制度的激烈碰撞中,法官惩戒制度并没有实践的政治空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五权分立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形成了基于传统语境的独特法官惩戒模式。北京政府时期,在西方法治理念的框架内,法官制度也因之模仿西方样式进行了变革,专门的法官惩戒法终于从计划走向实践。涉及法官的专门惩戒法,最早可溯及至1913年1月9日袁氏政府以教令形式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虽然文官惩戒法律法规的颁行可以适用于法官,但与现代法官制度的理念颇有扞格之处。鉴于此弊,1915 年10 月15 日,袁氏政府公布了《司法官惩戒法》,该法共五章,三十四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是法官惩戒近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时代意义。

南京政府成立后,按五权分立理论重新界定了权力的结构模式。1928 年司法院成立,依据当时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和《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 机关,执掌官吏惩戒权。1931 年 12 月,司法院下属机构经调整更名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终国民党政权之鼎革,法官惩戒一直由其中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议决。在当代,党和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惩戒制度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也立足现实,先后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约束法官行为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现状

针对当前我国法官惩戒事由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重大思潮。比如张蔚的《比较研究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性欠缺及改革方向》和荆笑言的《论法官惩戒制度》中提到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惩戒事由规定得较为广泛,包括司法内行为不当和司法外行为不当。规定这些惩戒事由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而曹丽在《从错案追究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中又补充了错案追究这一惩戒事由。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而法官惩戒制度是法官独立的有力捍卫者。汪贻飞在《论法官惩戒之事由》中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当前我国法官惩戒事由,全亮在其《法官惩戒制度比较研究》中,也有类似观点的论述,同时他提出惩戒事由须与惩戒措施一一对应,这类似于刑法理论上的罪刑相适应。何种行为处以何种惩戒,拉开合理的处罚梯度,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以保证惩戒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法官惩戒事由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法官法》中规定的司法内不当行为和司法外不当行为。其中司法内不当行为主要包括: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10种行为;而司法外不当行为则主要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加罢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两种。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明显属于兜底条款,通常是指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其他违法党纪国法的行为。但是由于该兜底条款过于宽泛,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惩戒事由有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判断有误、错案追究、法官实施了不当社会行为、业绩考评未达标四种。

胡志斌在《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探讨》中提到我国法官惩戒事由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王贻飞在《论法官惩戒事由》一文中又阐述法官惩戒事由并未设定任何禁区、在法官惩戒事由上往往存在行为结果混合主义倾向、许多道德上的失职行为以及违反法官职业规范的行为却没有纳入惩戒的事由这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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