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权保障制度之完善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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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在2000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江苏省作为中国的人口大省,经济强省,也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之一。

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引发人们对于公民养老权的关注。

一、关于老年人的定义,基本没有争议,通常将年龄在60岁以上的人称之为老年人,而养老权是老年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对于养老权的权利属性,一些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一)基本人权马新福、刘灵芝的《公民养老权涵义论析》提出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在我国,养老权的权利主体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养老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

养老权的内容包括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和受赡养扶助权。

(马新福,刘灵芝,2007)《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指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第25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二)宪法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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