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2-09-04 09:09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互联网自军用领域扩大到民用领域以来,发展势头迅猛,20多年间,互联网行业崛起,行业规则和企业竞争形态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也从传统的实体经济中蔓延至虚拟世界。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其独有的特性与表现形式,当然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也具有特色之处。笔者从现存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出发,借鉴国外有益法律制定经验与实践情况,分析如何合理规制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并提出具体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一、文献综述

(一)中国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历经20多年,未作任何修改。本法第二章第五至十五条详细介绍了11种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欺骗性交易、禁止垄断经营、禁止权利经营、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广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禁止低价倾销、禁止搭售、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禁止诋毁商誉行为、禁止串通投标”。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市场中存在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在传统的实体经济模式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与实用性,为规制实体经济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件,如“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lsquo;360扣扣保镖rsquo;及相关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lsquo;插标行为rsquo;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关于lsquo;百度IE搜索伴侣rsquo;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其认定标准、法官观点及最终判决均具有一定的差别,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具有其模糊性,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因此有必要结合境外不正当竞争立法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关于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学者田辰与吴白丁在其论文中提倡“案例群”归纳法[1],学者刘平在其论文提到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延伸:网络域名注册市场、网络环境下的虚假宣传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网络环境下的商誉侵权行为;以及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超链接技术、加框链接技术、埋置链接技术[2]。学者张今在其论文中提到不当滋扰行为:无正当理由屏蔽广告、恶意软件冲突、恶意风险提示、恶意软件评分;不当妨碍营业:非必要软件捆绑、设置不合理的robots协议、劫持流量[3]。其他学者,如张钦坤[4]也在其论文中也进行了一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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