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下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2:10

摘要:论文以目前各国对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中实质合并规则适用的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理论界的不同看法,对其进行讨论分析。目前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单一制企业,并不适用于关联企业这样新兴的企业集团,《公司法》也并未对关联企业做出具体的规定,关联企业的相关定义及部分规定零散的分布于一些部门法中,散乱而不成体系。法学理论界也并未得出较为统一的概念,基于这样的现状,试图结合当下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梳理有关案例及借鉴各国实质合并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国外立法以及国外司法实践从关联企业概念,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下实质合并规则适用的应然性、可行性以及日后的具体实施展望等方面进行做出一定的整理、归纳。

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重整; 实质合并规则

一、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在分析国内有关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判决书,阅读各类文献资料,收集相关数据的基础上,知晓目前我国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学者研究层面都未对关联企业的概念、以及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内容做出详尽、统一的规定。

从目前的立法层面来看,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主体仅规定为单一制的法人,《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的规定不适用于关联企业这样的企业集团;《公司法》也仅仅规定了关联关系,并且十分模糊,并未提及关联公司的具体概念。在我国,关联企业的概念首见于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后在1992年颁布、2003年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将关联企业界定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四条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目前,立法中关联企业的概念仅见于税法和财会法中,关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管理。在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时,在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公司法》中却缺少规制关联企业的规定可见,目前在关联公司的相关规定在立法层面上零散、混乱,存在巨大的空缺,整体上适用性不高。

学者试图丰富理论内容,却也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江平教授将关联公司分为广义的关联公司和狭义的关联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股份但并未达到控制界线的公司。广义的关联公司,是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者投资关系之一的集合体。该定义仅仅将“控制”作为区分与联系,较为单薄,与现实中很大程度上存在的企业间并未达成控制但却造成“重大影响”的实际情况相脱离,存在现实的局限性。施天涛教授在他的专著中将关联企业定义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施天涛教授通过企业联合的特殊目的与手段作为入手进行定义,但是就经济目的而言,仅为成立的主观因素,并不能体现关联企业的成立实质内涵,略显宽泛而空洞,不能全面揭示关联企业的实质内容。赵旭东教授认为,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存在股权和契约基础上的从属关系或共同隶属于某一企业、又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赵旭东教授的定义中揭示了两个关联企业的特征及从属控制关系与关联企业间企业的独立法人性质。但是结合目前实践,关联企业的构成并不必然需要控制性,企业间具有紧密的重大影响仍旧构成关联企业,该定义也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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