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企业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存在而且形式多样。司法解释有条件地承认企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但现实当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法律制度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基于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借鉴域外国际和地区的法律规制经验,提出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合同效力

一、文献综述

企业间民间借贷是除金融企业以外其它组织间相互借贷的行为活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手续简便、门槛低、效率高的融资方式,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难题。同时,民间借贷也为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调剂了资金余缺,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资金的运作效率,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互补,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缺乏对其规制的理论支持。

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开始于对民间借贷界定标准的阐释。麦金农指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呈现的是一种二元结构。一部分是正规金融,另一部分就是民间金融了。国外大部分学者都是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角度探讨了民间借贷的生成逻辑,William认为民间借贷存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优势促使了它的发展[1]。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研究则主要按照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的。

(1)民间借贷规制的必要性

关于政府为什么要规制民间借贷,西方的经济学家主要从农村民间借贷研究方面入手,提出了政府规制民间借贷必要性的几种理论:农业信贷补贴理论认为农民主要依靠农业种植和养殖来获得收入,而这种收入一般周期较长,导致农民经常资金周转困难,并且农民普遍储蓄率较低,很难成为银行的融资对象,所以农村民间金融继而迅速发展。但如果政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农村民间金融,高息的民间借贷不仅无法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反而会给农民带来更大的资金压力。农村金融市场理论认为,农村信贷具有很高的机会成本和违约风险,单纯的低息补贴无法弥补这种风险,最后只会使得民间借贷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所以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也应该允许高利率的存在,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民间借贷市场,而应该由市场机制自由调节[2]。而Stiglitz认为,借贷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借贷关系,是无法构建一个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市场的,此时,就需要政府介入,来规制民间素,很难获取民间借贷市场上的信息,难免会造成规制失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人假设,政府规制人员很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偏向某些利益集团,从而人为导致规制失灵[3]

(2)民间借贷规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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