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自然人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行为之探析

文献综述

相对资金短缺现象始终存在,民间借贷现在仍然很普遍。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下文统称《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至今,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典型的人情社会,给民间借贷的存在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作为活跃在民间的资金流通形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行为一直被立法者、学者重视。纵观我国在不同时间段对于调整民间借贷活动所出台的法律,从最初的宽松逐渐趋向严格抑制民间借贷的发展,到如今重新认可其的重要性。目前,民间借贷已逐渐从最初借贷双方一般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之间的无偿或低息的资金,且用于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互助形式,逐步向针对不特定人、以营利为目的、跨地域等商业化模式转化。出现自然人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了民间借贷领域,专职放贷以利息为利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而进行营利的现象。此种民间借贷被岳彩申称为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其间虽伴随着一系列的弊端但由于民间借贷相关立法落后,已出台的法律规则多呈现零散化、市场监管缺位,因此现在仍没有具体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

民间金融是国内外经济金融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更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讨论的热点问点。本文将综合梳理并评价理论界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成果,主题聚焦于民间借贷界定标准、表现形式,最后对经营性民间借贷的作出展望。

一、民间借贷内涵界定

源于研究视角不同,国内外诸多学者对民间借贷的内涵也未形成一致的结论,对其成为更是众说纷纭,诸如“民间借贷”、“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民间融资”等常见于诸多学者的研究文献与学说著作中。世界粮农组织的定义接近于“非金融机构”,即个人之间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国际劳工组织对印度的乌干达等国的非正式金融考察时,强调民间借贷主要依赖于四人间的关系建立起来的融资网络;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也侧重与私人关系,强调民间借贷通过资金借贷双方与中介的关系来实现资金融通[2]

Atieno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内生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Anders Isaksson将民间借贷描述为发生于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Kropp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是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3]。Krahene和Schmidt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4]

国内学者对于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刘乐山、江曙霞、秦国楼认为民间借贷是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没有纳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内的金融活动或组织。李友星、张伟业认为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未由专门法律调整的,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以利息支付为形式的融资行为。苏虎超从权力角度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使用方和贷款方行使 个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自己可以接受的代价进行自由融资

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都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认识,但是通过国内外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我们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正式金融而言的,其内涵主要强调:一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民间借贷的主体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行为的非监管型,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合规性监管。三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自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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