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1 10:0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风险研究

摘要:在对收集到的参考文献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目前学术界在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方面和国外对于股权代持行为的认定方面划分角度较为一致,对第一个问题学术界形成了三大学说:形式说、实质说和折衷说,对第二个问题学术界主要从两大法系展开讨论。但在其他问题方面学术界的标准较为混乱并没有统一的划分模式,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帮助理清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如在股权代持现象的成因和类型方面,主要介绍了两种较为合适的划分方法;在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效力方面,将其区分为完全无效说和部分无效说。

关键词:股权代持; 股东资格; 法律性质; 效力

一、文献综述

(一)股权代持现象成因和分类

根据陈思亮《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过琳《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及虞梦石《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章内容可知,学界对隐名股东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的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出现许多不同的分类标准。

其中陈燕的归纳最为经典,陈燕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中将股权代持的成因归纳为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和正常的代持两种。其中对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又可以细分为:规避对投资主体的限制规定(如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规避法律对公务员投资的限制等)、规避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如规避法律对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规避法律对外商投资范围的限制等)。对于正常代持的目的可能出自保护隐私的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等。将股权代持分为三类:规避法律型股权代持和非规避法律型股权代持、完全隐名的股权代持和不完全隐名的股权代持、协议型股权代持和非协议型股权代持。[1]

韦笑威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中将股权代持分为协议型股权代持和非协议型股权代持、完全股权代持和不完全股权代持两类。对股权代持的成因基本类似于陈燕的总结,增加了出于税收优惠政策考虑的目的。由此,笔者将股权代持现象的原因总结为三:经济原因、法律规避和其他诸如信息保护等原因,对于股权代持的划分参照陈燕的划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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