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证的视角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文献综述

 2022-08-18 11:35:07

以实证的视角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摘要:婚姻既是情感的结合,也是经济的结合。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的兴起,社会离婚率不断地升高,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显然是离婚诉讼纠纷的一大问题,夫妻债务不仅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更蕴含着夫妻家庭关系,后续夫妻债务问题的解决成为司法判决的一大难题。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反《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债权人的倾向性保护,对双方利益做出了一定的平衡,但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家事需要”标准界定不明确问题,因此建议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确立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鉴定规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 家事代理;利益平衡

一、文献综述

(一)夫妻债务认定规则问题的理论争议

1.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争议

学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由谁就举债目的及用途、举债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以及夫妻是否就举债达到合意等承担举证责任。如何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达到举债方、非举债方、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也是学者商讨的核心。学界对此的观念点可以大致分为“夫妻非举债方举证” 观点,“债权人举证”观点和“债务分类举证”观点。

夫妻非举债方举证观点主张债权人仅需证明举债人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客观事实,而由举债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或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合意,或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债权人举证观点对立于夫妻非举债方举证观点,主张由债权人举证债务的目的和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或日常家庭所需,或夫妻双方对该债务具有举债合意。该主张出于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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