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8 11:34:58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摘要:为了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在中国的产生可能性,反向支付协议的行为认定,美国、欧盟对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方法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形成综述。

关键词:药品专利反;反垄断规制 ;反向支付协议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资料基本情况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始于美国,存在很多司法判例,学者对其的研究侧重于判例研究。从美国不同法院不同时期作出的判决来看,法院对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反向支付协议的原则也在不断改进并趋于完善。欧盟在这方面的实践起步较晚,但是重视程度较高,已经连续七年对医药领域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跟踪监管。中国医药行业发展整体落后于美国欧盟,涉及药品专利的诉讼也不多,虽然已经有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但是相对较少,且都是以介绍研究美国的相关司法判例及欧盟的监管调查案件为中心。本文献综述的资料构成主要来源于Hein Online,中国知网(CNKI)等数据库查找到的中外文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官网以及欧盟官网上公布的相关报告及处罚信息。通过对这些文献的研读以了解目前国内外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现状。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

在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的研究上,已经发展出非常多成熟的理论。美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审查以“九不”原则为基础,但是自 80 年代起,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不再强调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冲突,而认为是互补的。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1995)确立了关于知识产权垄断法审查的三个原则:一、在反垄断审查时,对待知识产权如同对待其他财产权一样;二、不推定具备知识产权即具备市场支配能力;三、大部分知识产权合理使用行为是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承认拥有知识产权不等同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00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否定了知识产权授予垄断能力的推定。

在我国,王先林(2008)作为探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研究领域的第一人,将此类行为置于反垄断法的规制之下。在我国出台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前,王先林提出了关于界定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安全港制度和反垄断法的融合、判断拒绝许可的违法性和涉及专利标准问题的具体建议。也有部分学者在民法框架下讨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比如谢可训(2011)认为反垄断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便于对涉及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和处罚。吕明瑜(2008)认为在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时,要将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权同等对待,并运用分类规制原则将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分为合法性限制、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和违法性限制。他还运用权利限制理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与反垄断法的竞争理论结合讨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罗先觉(2012)分析了知识产权专有性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滥用也不完全由反垄断法规制:一般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由知识产权法规制;滥用因知识产权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和涉及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由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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