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

——关于消费者撤回权性质及立法漏洞的研究综述

摘要:我国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有几年时间理论界对该项制度也有一定的研究对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性质有一定争议,对该制度存在立法漏洞也有较多观点,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性质争论,部分学者认为该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部分学者认为属于民法范畴有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撤回权是法定解除权而有部分学者认为是撤销权;关于该制度存在的立法漏洞,多数学者都集中在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适用客体范围不明确,退货商品“完好”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文旨在明确消费者撤回权的明确,就目前法学界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认定进行归纳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远程交易;权利性质;立法漏洞;

一、文献综述

一、相关概念解释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网络商城中购买商品已经逐步成为新一代推崇的主流消费方式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突出,这种消费方式在为消费者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应运而生,荷兰的海玛学者认为设置撤回权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因为消费者在信息获得上的弱势和抵抗推销者强大推销能力上的弱势。201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5条正式确立了在远程交易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强制性的赋予了消费者“撤回权”,这是我国对消费者保护方式的突破。《消保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然而,但立法并没有一蹴而就解决所有问题,该项从国外引进的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诸多“水土不服”的现象,在实施中出现在一系列问题。近几年来国内理论界对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进行的研究较多,主要的集中在该制度的定性问题,以及存在的立法漏洞两个问题上。

二、关于消费者撤回权法律性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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