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侵权性辩证——以高铁霸座案为例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人肉搜索的侵权性辩证

——以高铁霸座案为例

摘要: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搜索工具,在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侵权事件,但就目前而言,极少有受害者能够善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归根究底,是人肉搜索的侵权性不够明确,其到底侵犯了何种权益亦缺乏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对国内外学界对于“人肉搜索”侵权性研究的部分期刊论文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明确研究重点以用于后续个人论文的写作。

关键词:人肉搜索; 侵权性; 文献综述;

  1. 文献综述
  2. 前言

所谓“人肉搜索”是相对于直接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查询的机器搜索而言的一种搜索方式,它更多的是利用了网民的参与、互动来收集和传播信息而非机器的自动化收集,是成百上千的网友从不同途径、以不同方式对某一特定的人或物的信息资料进行挖掘探索分析整理,最终汇总出一个综合性的答案的信息搜索模式。[[1]近年来其被网民广泛传播使用,催生了多起轰动一时的网络案件,如众所周知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死亡博客案”,“虐猫案”以及近期的“高铁霸座案”等,都引发了激烈的社会讨论。不可否认,这种新兴的搜索模式在国内的影响力正在日益扩大,其强大的搜索能力不仅可以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且能在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揭露某些事件的真相,但其所潜在的侵权风险也引发了人们的担忧。如何平衡“人肉搜索”中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人肉搜索”是否侵权,是目前对“人肉搜索”这一双刃剑进行合理规制,以达到在有效发挥其强大数据库功能的同时亦满足人们对于保护网络环境中合法权利的需求。

  1. 人肉搜索侵权性的辩证分析

对于越来越成熟的“人肉搜索”搜索模式, 让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这种网络力量不容小觑, 而对于这股强大的力量, 若没有恰当正确的规范和引导, 将会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所以对于“人肉搜索”侵权性的界定,或者说是对其的法律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恰如其分的找准“人肉搜索”行为本身的落脚点,厘清其与各种法律的联系,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和规制。

  1. 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

就“人肉搜索”这一行为而言,其是否与生俱来具有侵权性,在目前的学界研究较少,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其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也有少数的不同观点。如徐培译在《“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研究》中提到“人肉搜索”本身是一种事实行为,搜索本就是动词表一种动作之意;“人肉搜索”无论其出发点之善恶,其行为都会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所列举的 18 种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意味着致使隐私权受损的行为应为侵权行为,从而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规范。因此他将“人肉搜索”定性为一种侵权行为。个人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人肉搜索”确实以搜索收集各类信息为内容,但是并非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都是出于恶意,也不是所有的“人肉搜索”都会给被搜索对象造成不良的后果或带来损失,恰恰相反的是在某些公益活动或者寻人启事中,虽然“人肉搜索”公布了大量他人的个人信息,可介于其主观意图和最后的结果,我们都不能将其直接定性为侵权行为。正如杨广和张泽超两位学者在《Analysis of the privacy issues of 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中所述“人肉搜索引擎”是互联网的革命,它充分动员了群众,使得团结的力量得以蓬勃发展。但作为一种工具,类似于所有集体活动,“人肉搜索”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而不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如果它超出了法律界限,则很容易跨界成为“暴力网络”。因此,使用“人肉搜索”时应注意“度”。在这两位学者的表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认为“人肉搜索”与侵权行为是有界限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个“度”。

也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是一种工具,进而提出“工具说”的理论。该学说认为“人肉搜索”只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如杀人之刀一般,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关键在于持刀者是否心存恶意。这是笔者相对赞同的说法,即“人肉搜索”行为本身只是一种搜索工具,并无善恶之分,区别只在于使用人之意图,以及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但这种说法也存在缺陷,它仅仅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并没有全面的对“人肉搜索”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分析,要知道无心之失亦不能完全免责。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就“人肉搜索”行为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性,即我们不能将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都一概而论,认为其是侵权行为,我们应当从侵权构成出发,以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恶意四个要件作为评判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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