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试述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文献综述

摘要:关于广告代言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大部分学者持肯定态度,学界对此研究较为充分,代表性的观点有:一般侵权责任说、共同侵权责任说、共同侵权与特定身份关联说二分说、整体利益说、基本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说。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性质也有不同对观点,包括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补充责任说、有限责任说虽然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广告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但学界对于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采取哪种归责原则,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美国较早就设立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广告监管机构,并且直接作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极大的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英国广告业的监管是广告自律组织,广告标准局、广播局、独立电视委员会分工合作,监督规范商业广告。加拿大也设有专门的广告标准委员会,接受消费者的广告投诉,负责相关广告资料的调查,视具体情况作出裁决。法国将虚假广告代言人纳入刑事责任告罪主体。日本采用的是“企业和行业自律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广告监管模式。

关键词:虚假广告; 广告代言人; 法律责任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研究现状

1、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关于广告代言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大部分学者持肯定态度,学界对此研究较为充分,代表性的观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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