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环境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以日本法为参照文献综述

 2022-08-18 11:29:48

电商环境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以日本法为参照

一、文献综述

一、程啸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中表达援引了网络安全第76条中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A.同时他又指出一方面,人是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个人信息来互相识别,否则人和人就无法正常交往。“没有对社会环境的知识和理解,一个人就无法成为社会的一员。因此,人们必须要有收集和处理其所在群体的相关信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本身具有全时性、无形性的特点,且信息仅在交流时才具有意义,单纯的不用于交流的任何内容不能被称为信息。因此,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也不应使自然人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支配。

B.另一方面,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收集、存储和利用的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为了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或利用而产生的各种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妨害人格自由,以及损害自然人既有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殊危险,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上还附着着一种应当受到保护的防御性或保护性利益,即自然人针对个人信息还享有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而导致其既有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甚至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该利益既无法为现有的人格权等民事权利所涵盖,又属于法律上有保护之必要的合法利益。

C.因此他认为个人信息不宜作为一项支配权予以保护,而适合作为一项请求权而存在。

二、张新宝在《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中指出对隐私与个人信息予以区别日益成为学界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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