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仲裁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妨碍仲裁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妨碍仲裁行为刑法规制的首要问题就是仲裁权的定性,只有通过对于仲裁权究竟是什么的讨论与明晰,才能够继续后续对于仲裁行为规制、如何入刑的探讨。国内国外对于仲裁权定性问题的观点众说纷纭,但是只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继承、移植与创新改善,才能够真正有利于我国仲裁的发展。妨碍仲裁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构成对于其规制也有不同观点,我国国内已有枉法仲裁罪对仲裁员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但是虚假仲裁以及其他行为是否应该入刑还存在不同观点。抱持着虚假仲裁应当入刑的观点继续深入,对于虚假仲裁罪应当如何立法、如何判断既遂未遂以及法定刑的确定,又存在不同的观点。

关键词:妨碍仲裁行为; 虚假仲裁罪; 仲裁权;既遂标准

  1. 文献综述

(一)仲裁权的性质

对于妨碍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来说,仲裁权的性质是必须考虑的关键理论。对于仲裁权的性质国内外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仲裁权的性质是学者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传承自国际上的契约说、司法性说以及混合说。国内学者对于此的主要观点有契约论、民间性论、司法性论、混合论。而任何权利、制度都受制于本土社会发展现状。对于仲裁权的定性应该是结合实际动态讨论的,在我国独特的历史和政治文化环境下讨论仲裁权对于妨碍诉讼行为的意义才是有价值的。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的性质。但是参与仲裁立法的费宗纬先生强调我国懂行政仲裁转化过来,有明确仲裁性质的需要。《仲裁法》虽然没有明确回应仲裁的性质,但是却说明了仲裁权和审判权一样独立于行政机关。。故而“仲裁是民间的”这一定性过于绝对化,并不可取。和国外大多由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机构不同,中国的仲裁协会是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但因为发展尚处于筹备阶段,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监管机构缺位的真空期。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领域是不需要监管的法外之地。认真的探讨仲裁权的定性,通过法律规制仲裁的种种乱象,增强仲裁的监管,减少妨碍仲裁行为。

仲裁权的人民性论认为仲裁权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的总体利益。仲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提供裁判服务的权利,可以理解为来自于特定化的人民的权利。类似于合意论的概念,仲裁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一种让于,是服务型的权利。

此外,有学者在混合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应采用两分法将仲裁关系氛围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体现为契约性与司法性。将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视为两个部分,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没有实质关系。仲裁实质上可以被认为自由度更高的诉讼。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认为仲裁是一种伪诉讼行为。

枉法仲裁罪为刑法介入仲裁领域提供了立法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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