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文献综述

摘要:目前,我国学者多数认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应包括未成年子女,但对于是否承认祖父母、外祖母的“隔代探望权”以及其他近亲属的探望权存在争议。追本溯源,学界的观点分歧主要是基于对探望权性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本文在梳理国内外有关探望权主体范围文献的基础上,对学界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和探讨,从探望权的概念界定、权利性质争议、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理论争议三方面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寻求理论依据。

关键词:探望权; 主体范围; 概念界定;权利性质

  1. 文献综述

引言

自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确定了探望权制度以来,学界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有关探望权的研究文献众多,笔者选取其中与探望权主体范围相关的部分,梳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研究现状,对学界争议的焦点进行汇总分析,以期进一步拓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为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提供全面科学的理论支撑。

  1. 探望权的概念争议

学界对探望权的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看法。学者翟灵敏在《探望权的理论反思与规则重构——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探望权的立法完善》一文中提出,广义的探望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合理的方式同不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进行会面、交流的权利”。而狭义的探望权一般仅指“离婚后不直接监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与交往的权利”,我国学者多数持后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若对探望权作广义理解,那么立法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探望权制度的其中应有之义。但该观点涉及的内容过于广泛,远远超过了我国探望权制度设立的应有范围,与我国对探望权现行的立法理念与法律适用不一致。基于理论与实务的需要,学界研究的应是以未成年人为一方主体的狭义探望权,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谋求满足离婚后的父母或是其他近亲属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双向交流的情感需要。

  1. 探望权的权利性质争议

目前,学界对探望权的权利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看法:

  1. 探望权是亲权或亲权的延伸

该观点是我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我国没有确立完整的亲权制度,也没有将亲权这一概念用于立法,但学界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亲权制度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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