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金信托法律问题探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我国保险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保险金信托是委托人将保险金通过信托方式实现对财产的一种安排。我国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已经涌现出大批的高净值人群,这往往需要更多元化的理财渠道,于是我国在2014年推出了保险金信托模式。尽管目前保险金信托市场收获了大量资产,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仍很薄弱,这会给经济市场带来更高的风险,通过分析我国保险金信托在实践中已经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研究可解决的办法,为我国保险金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保险金;信托;保险法;法律问题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居民财富迅速增长,涌现出一批可支配大量财富的富裕人群,这一人群已经完成财富扩张和资产积累的过程,并且自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居民风险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据有关统计分析,国内富裕人群理财规划的目的性有了较大转变,从“创造更多财富”转换为“财富保障”,他们更加重视财富传承、子女教育和家人生活等方面。保险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手段已经被大部分人所接受,近些年保险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额保单,其主要目的是利用保险金的避税功能和法律对于保险利益的保护来实现财富转移和传承。但是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寿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去世后,作为受益人的子女虽然得到了保险金,若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有其他无法正常支配保险金的情况,单单靠保险这一手段并不能达到投保人生前的愿望。因此,一种保险和信托相结合的产品——人寿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作为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延伸,人寿保险金信托还兼具节税和理财的功能,更好的适应了国内私人理财市场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1]最早诞生于1886年的英国,1902年传入美国后迅速为资本市场所接受。同期,又传入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比如,1897年中国的第一家本土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其信托附属业务中即开办有保险金信托业务。1925年,日本的三井信托公司推出日本首例保险金信托产品后,市场反响良好,日本金融当局便在二战前将其确定为日本信托业特色业务之一。日前,保险金信托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较为流行,其中尤以美国、日本的发展最为成熟。

研究我国保险金信托的法律问题极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理论意义是弥补这一领域研究的不足,为保障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更好地开展提供法律建议,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这一信托模式的法学研究;同时,这一选题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现有模式的分析并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弥补保险金信托在立法、经营、权利义务分配和监管方面的不足,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为实践中的经济市场提供参考。本次研究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根据研究我国保险金信托法律问题的需要,阅读并分析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来获得所需资料,正确认识我国的保险金信托制度)、实证研究法(通过调查现实中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运行模式,收集行业内所遇法律困境,提出更具有实证意义的完善建议)和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的保险金信托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有益经验,发展本土保险金信托市场)。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金信托法律问题的分析,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尝试填补实践中法律制度空缺或不完善之处,增强我国保险金信托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良好发展。

(一)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关于保险金信托的文章或与此相关论题的研究并不多,这和我国目前的信托业的发展现状也是密切相关的。2001年《信托法》颁布以及后续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我国信托公司得到了规范性的发展,有关保险金信托的论述才开始进入探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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