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47:58

新冠疫情下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

摘要:新冠疫情之下,出现了许多民商事合同纠纷。随着民法典出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这两个制度不再泾渭分明,但二者从本质上仍属于两个不同概念,法律效果也有所不同,若不加区分地适用二者则无法准确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是,实践中如何具体协调适用两个制度来解决民商事的合同纠纷便值得进行研究。

关键词 新冠疫情;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协调适用

一、文献综述

(一)任生林《如何认定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结合现行法律来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进行区分,同时也提出了民法典中的有关变化。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主要有:1.情势属于人为造成的情形;不可抗力是客观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灾难。2.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3.不可抗力是从违约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情势变更从合同履行角度出发,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分析:我认为该文作者对于“情势”的理解有误。结合民法典第533条可得出我国有把不可抗力也认为是构成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故 “情势”既可指人为造成的情形,也可指非人为的客观情况,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甚至自然界的一切客观状况。由此也可知情势变更相比于不可抗力,是更大的概念。

(二)韩强《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一文的主要观点是:在实践中应把新冠疫情总体上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是否均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仍需具体分析。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因为其是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的重要工具。

分析:我总体上赞同作者的观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可类比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只是在有些合同纠纷中,希望单纯地套用不可抗力条款,便会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完全可以考虑合同履行的客观难度,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三)尤薇《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一文首先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做了归纳:1.情势变更原则运用到合同中时间须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2. 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需要有客观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异常的变化,此变化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3. 情势变更的运用须因客观的情势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4.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双方当事人在主观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对于合同签订之后出现的情形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5. 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须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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