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上宅基地房屋的居住权应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9:23

宅基地房屋的居住权应用文献综述

摘要:文章对宅基地房屋的现行问题、问题缘由以及解决方案进行研究,以此试图知悉现行宅基地房屋存在的复杂问题,以及现存的解决路径。然后,通过分析居住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其现行应用问题,力求构建居住权制度对宅基地房屋问题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宅基地房屋;居住权;概念;问题;

一、文献综述

(一)对宅基地房屋的相关研究

1.关于宅基地房屋的现行问题

宅基地房屋,顾名思义,就是在农村土地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即农村的农户或个人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住宅基地而建造的房屋。但宅基地房屋在现行政策背景下引发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王凯、谭昀朋以及孙明杰等人认为宅基地房屋的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他们认为,在农房确权中存在一户宅、面积超占、不符合规划、宅基地不超宗而房屋超宗、村民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性不高[[1]]以及宅基地房屋确权的费用使农户感受到了一定的压力[[2]]等问题。还有的学者认为,宅基地及房屋分离,加大确权难度、私自流转问题难以把控、附属设施难以权衡[[3]]等问题在宅基地房屋的确权登记中也很突出。此外,涉及范围广泛,登记档案缺失,数据基础薄弱;财政支出资金有限,权调成果验收缓慢,历史遗留问题众多;申请主体维权意识淡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宣传引导[[4]]等问题也值得关注。

将宅基地房屋向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这一现象遭到了众多评判。贾宝金分析司法实践现状发现,这一现象背离立法价值目标,名义上保护农户,实质上损害农户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主体平等交易的法律规则,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建设;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5]]。李涛则从辨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方面提出,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坚持“物权区分”原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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