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问题

摘要:民法典第462条不仅规定了对占有的物权上的保护,也规定了占有债权上的保护。为了确定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是研究其侵权责任的基础,国内外学者从占有性质与占有缘由入手,分析了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受侵权法保护、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损害赔偿范围内容,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至少目前,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问题,尚未形成多数说。厘清相关问题可以完善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为以后制定有关规定或者进行司法解释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 侵害占有;占有性质; 侵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一)占有性质

分析占有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先从占有性质入手,其次了解占有保护的缘由,再确定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范围。

对于占有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事实说和权利说。这两种性质之争可追溯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占有制度源自于罗马法的Possesio和日耳曼法的Gewere。“Possesio是将物的事实支配状态与得以支配该事实的权利相分离而加以保护的一种制度。”[1]即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而Gewere虽然也是占有人支配物的一种事实状态,但是这种事实状态无法与可支配物的本权脱离,两者关系密切,占有是本权的外在形式,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事实状态。目前世界各国的占有法律制度大多继受于这两种制度。《德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占有的概念,但在第854条规定直接占有是通过对物的实际控制而取得。德国通说亦认为占有系一种事实。[2]我国台湾仿德、瑞立法例也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然此项事实在民法上却是有一定之效力,受法律诸多之保护,故具有法律之意义,在概念上与单纯之事实有明显不同。”[3]而日本民法典则在第二编第二章直接规定了“占有权”,“占有权是以占有事实作为法律要件而产生的一种物权。”[4]但是这种权利与民法上一般意义的权利类型不同,“占有权因对物事实支配而产生或消灭,仅有排他效力,而无物权的优先效力。”[5]亦有学者认为兼有事实属性和权利属性的占有既不是事实也不是权利,保护占有是为了保护占有之上所承载的“财产法益”[6]。不过对其的保护方法异于权利,保护力度低于权利。

(二)占有保护缘由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