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缺陷与完善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8:44

《离婚冷静期背景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研究》

文献综述

摘要: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确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避免了轻率离婚的现象,但是进一步增加了离婚的时间周期。在这一情况下,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更加可能持续受到家暴的侵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家暴侵害的一种主要方法,本文首先对其的优点和必要性进行了探讨,确定了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背景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并分析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文献综述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外国经验

1、美国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端于美国。目前,美国各州都有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成文法律,其中大多是参考1994年全美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委员会的模范家庭暴力法制定的。模范家庭暴力法采用了“民事保护令”的名称,含紧急保护令和保护令。模范家庭暴力法未专门规定保护令的执行,但有关于保护令送达方面的规定。根据该法第305节第2款的规定,法律执行官接到法庭口头保护令后应当填写并签发紧急保护令,将紧急保护令副本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下一个审理日结束之前将紧急保护令提供给法庭;根据该法第306节第4款的规定,法庭应当将保护令送达法律执行机构,确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了解保护令,在签发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保护令副本送达当地执法部门或申请人代表机构,并将保护令副本送达州登记处。可见,美国的保护令主要由法律执行官员负责送达和执行,但最终分别送达当

地执法部门、州登记处及申请人代表机构等具体负责实施。总体上,具体负责执行保护令的主要是警察等执法机构,必要时才由相关机构等进行协助,送达和执行保护令也因此成为美国警察最重要的警务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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