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保护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舆论监督中肖像的合理使用

摘要:对于肖像权保护,各国在制定适应本国特点的保护模式和解决立法技术上持慎重态度,同时又根据本国的司法制度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模式:人权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分类保护模式。肖像合理使用制度是肖像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肖像合理使用制度有较为完善的认识的是日本,日本对肖像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经历了三要素说和六要素说。我国虽然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肖像保护制度,首次规定肖像的合理使用制度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等内容,但我国学者对于肖像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舆论监督和肖像权的冲突的研究早已展开。我国学界对肖像合理使用研究对象主要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我国学界对于合理适用的认定标准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并且从使用肖像的目的、使用肖像的方式、使用肖像的内容等角度。

关键词:舆论监督; 肖像; 合理使用;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肖像权保护模式

对于肖像权保护,各国在制定适应本国特点的保护模式和解决立法技术上持慎重态度,同时又根据本国的司法制度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人格权保护模式

所谓人格权保护模式就是运用人格权的法律规范,对公民肖像权实施保护。如日本、捷克斯洛伐克等国通过民事立法,或运用宪法原则与民法精神保护公民的肖像权。这一保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运用法律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保护规定和原则,将肖像权归类于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明确权利义务,并对受侵害的公民实施司法救济。采取此类保护模式的国家,在保护范围上仍有较大区别,一些国家仅限于保护公民肖像权不被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有些国家既保护公民的肖像使用权,亦肯定公民肖像摄制权和展示权。如日本在保护公民肖像不被随意摄制方面已有上述实例。《苏俄民法典》第514条规定:“描绘他人的造型艺术作品只有征得被描绘者同意,方可发表、复制和传播”。然而,采用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均陷入一些相同的困境。如公民死后其肖像能否受法律保护及肖像作品中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冲突如何解决等。由于民法和著作权法对肖像同时发生作用,法律保护产生交叉和空白,人格权与著作人身权的不少差异,使肖像方与著作权人的权利对抗置于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少优秀作品的发表使用,也导致执法困惑与执法不一,最终未能体现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社会价值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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