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以物权一般规定类推适用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专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以一般物权规定进行类推适用

摘要:发明人通过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方式获得专利的授权,使其专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但相关技术成果信息,在未被公开前,依然有被无专利申请权人申请的可能性,如职务发明、合作发明等,要想防止侵害只能依托于发明人自身对技术秘密的审慎保管与风险防范能力。是否可以将专利权交易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归责于发明人对技术秘密的保管不力,或是归责于第三人未尽到审慎的交易风险防范义务,理论与实践中依然存在分歧。第三人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专利权,若适用善意取得,实质专利权益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权处分人又该如何处罚,本文将通过《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无权处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比较及研究。

关键词:专利权;善意取得;遗失物;盗赃物;不动产;物权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技术秘密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作者于飞从《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发,引出问题并进行论证。

其认为对于技术秘密这种未经登记的知识产权而言, 由于其非穷竭性与非排他性, 对权利事实上的行使不足以导致第三人产生权利行使者即真实权利人的合理信赖, 难以构成一种外观理论中的权利表征。若仍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则第三人依此不充分的外观在前手无权处分时受保护的几率过大, 不免对真实权利人保护不周。事实上, 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外观理论中, 须有足以产生第三人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这一要件, 正是为保护真实权利人而设。削弱此要件等于削弱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打破了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之间的平衡。由于导致合理信赖的权利表征的缺乏, 一般认为外观理论及其具体表现——— 善意取得, 在知识产权领域难以适用。

于飞认为, 上述知识产权领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法律推理, 系建立在智力成果与物两种权利客体根本性质的差异上, 触及知识产权与物权两种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具有一定理论上的合理性; 但在现代法制与交易环境下, 该观点仍然值得我们反思。加强交易迅捷与安全是现代交易的客观需求, 加强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达此目的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交易也不能将自己排除于大趋势之外。知识产权的客体虽具有一定的非穷竭性与非排他性, 但若将这一特征过于强调乃至将知识产权与一般信息等同, 便有失偏颇。事实上, 法律可以借其拟制之力减弱知识产权信息的非穷竭性与非排他性, 从而确立知识产权类似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 进而使此类权利的行使能够引起交易人一定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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