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5:57

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研究

摘要: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网络移动支付,新型支付方式普及的同时也催生出更加复杂隐蔽的新型网络侵财犯罪。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案件的行为种类可以分为侵犯他人支付账户内资金、侵犯他人支付账户内理财产品以及冒用他人名义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贷款这三大类,司法实践以及学界对上述行为在适用上认定何种罪名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产生的根源主要包括对盗窃、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区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可以被骗以及各类侵财案件中被害人的认定等。笔者着重梳理学者们对各类侵财行为定性的观点及理由,冀以对该类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深入认识与厘清。

关键词:新型支付方式; 盗窃罪; 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刑法评价问题的关注始于2016年,其研究动因在于国内首例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内余额案。该案中,行为人将同事支付宝内5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在定性问题上,法检两方存在认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分歧,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最早对此问题研究的学者是石坚强、王彦波博士,其针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非法转移他人支付宝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案件进行评析研究,后代表性成果发表于《人民司法》。其后,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逐步将研究的重心聚焦于盗窃与诈骗行为的认定,以及财产占有的归属问题上,形成了广泛多样的研究成果。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新型支付背景下的侵财犯罪,相关文献资料较为丰富,根据笔者的统计,截止2020年11月底,以“网络侵财犯罪”为主题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进行检索,可检索到的关联文献有199篇;以“网络侵财犯罪 新型支付方式”为主题进行检索,收录的相关文献有27篇。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侵犯他人支付平台内投资性财产以及利用他人支付账户贷款等新型侵财犯罪方式逐渐进入学界的关注视野,进一步引发对该系列问题的讨论,由此使得研究问题的理论层次得以不断深化。

通过就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对于冒用交易账户实施侵财犯罪各个子情形的观点汇总如下:

1、侵犯他人支付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性质认定

根据作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侵犯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二是侵犯被害人账户绑定的相关银行卡内的资金。其代表性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即,信用卡诈骗说:刘宪权教授在《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中认为,新型支付平台能够等同于“机器人”,可以陷入认识错误,因此不论第三方支付账户是否与信用卡账户绑定,均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盗窃说:赵远锋博士在《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一文中表示,构成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具有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以及处分财产的选择权,而非法侵入他人支付账户转移钱款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诈骗罪的特性。反之,行为人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而建立起自己对财物的实际支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说:石坚强和王彦波博士在《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一文中认为,行为人将被害人支付账户内资金转出的行为经过支付公司的审核和认可,支付公司资金并未被窃,故不构成盗窃罪。因案件中受骗者为支付公司,作出财产处分的也是财产公司,受害者为账户实际持有人,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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