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孕妇犯罪刑事优待制度及其现代价值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中国古代孕妇犯罪刑事优待制度及其现代价值

摘要:中国古代孕妇犯罪刑罚制度是在宽宥及重子嗣的立法背景下,以维护统治及保护胎儿生命权等立法目的下设立并不断完善的。通过文献分析孕妇犯罪在羁押制度,刑讯制度及监外执行制度,以及刑罚执行方面死刑的缓刑制度、免刑处理和收赎制度等,分析中国古代孕妇犯罪刑罚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与积极意义,对现代孕妇犯罪刑事优待制度的缺陷进行剖析,阐述古代孕妇犯罪刑事优待制度对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为现行法律如何平衡对孕妇及胎儿的身心健康和实现犯罪惩戒目的,从而降低孕妇犯罪,实现家庭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孕妇犯罪刑罚制度; 恤刑; 人道主义; 子嗣

一、文献综述

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孕妇这种特殊的群体,因其一身两命的特殊性,孕妇犯罪有其特殊的刑罚制度。近些年利用孕妇进行贩毒、走私等案件时有发生,“724”孕妇杀人案、“301”昆明火车站案件更是将孕妇犯罪的刑罚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基于孕妇犯罪在近年来增多,一些观点对孕妇犯罪的刑事优待提出了质疑。

毕业论文确定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学习、比较和分析,研究中国古代孕妇犯罪刑罚优待制度,与现代孕妇犯罪优待制度进行对比,发现现行刑法理论在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古代孕妇犯罪刑罚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可以借鉴和合理利用的地方。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上,笔者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HeinOnline数据库,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heinonline.org/。主要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了重点研读。

(一)国内关于孕妇犯罪刑罚制度的研究现状

中国古代法律非常重视对于孕妇生命权与身体健康权的保护,但是学术界对这一课题关注不够,对中国古代孕妇的犯罪刑罚问题缺乏整体系统的梳理,以及关于与现代相关制度的延伸方面,有针对性的全方位的研究成果较少。经过对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文献资料的阅读,对中国古代孕妇犯罪刑罚制度作如下梳理的同时,与现行孕妇犯罪刑罚制度作对比。

针对中国古代孕妇羁押制度,《汉书·刑法志》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这是记载了汉景帝时期,景帝下令上述这些人在牢狱中不加刑具,从此继承了下来。《唐律疏议·断狱》规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唐六典》:“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徒、流枷而不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已上锁而不枷。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系以待断。” 即孕妇与老幼、废疾及侏儒在监禁待审期间不得加戴枷、杻、锁等刑具。到了宋代,《宋刑统》进一步规定:“诸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罪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年八十及十岁并废疾、怀孕、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对于孕妇进一步规定即使是死罪不光是去手铐也不能戴铐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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