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2 10:35:28

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研究

摘要: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使得快递行业迅速壮大,快递公司的数量不断上升,但由于快递行业发展时间过短,相应的制度完善与过快的发展速度并不匹配,导致快递损害赔偿纠纷时常发生,数量众多。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尤其是其效力认定的争议,目前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的看法也不能达成一致,以致出现了相同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本文从快递服务合同及保价条款的概念与性质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存在的问题,阐述德国、日本及美国等国家关于快递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对我国构建快递保价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 保价条款; 格式条款;限额赔偿

一、文献综述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愈加频繁,考虑到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效率,迫切需要归纳某一交易活动的共性,形成固定的条款,循环往复地使用。此时格式条款应运而生。许多企业将格式条款运用到合同中,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其中也包括快递企业。在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的交易中,双方往往不会就邮寄事宜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而是由快递企业提供快递单,W格式条款的方式设定权利义务,再由消费者进行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快递格式合同中,保价条款正是最主要、最核心的条款。

(一)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各种观点及争议

1、法律依据适用的标准不统一

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法院在审理快递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往往是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自主选择适用何种法律,而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适用《邮政法》,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因此应适用特殊法;有人认为,应适用《合同法》,虽然《邮政法》规定了三倍运费的限制赔偿额,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邮政法》第47条。根据《邮政法》第45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纠纷适用《邮政法》,邮政普遍范围以外的适用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因为物流运输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因此发生纠纷后,应适用《合同法》;还有人认为快递损害赔偿纠纷中,快递公司对货物造成了损害,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此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

2、保价条款效力认定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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