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以南京市为例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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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缓刑犯社区矫正是将缓刑犯罪人置于社区中矫正的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其目 的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缓刑犯重建与社会相适应的人格体系。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社会倡导刑罚轻缓化和人性化的大背景下,尝试寻找更为合理、更为有益的方式来处理罪犯和矫正罪犯,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创新形式应运而生。

我国于2003年7月10日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之初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25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了依法实施社区矫正;2012年1月10日我国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人数411万。

近年来,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缓刑犯不同于其他类型犯人,人数多,比例大,并且缓刑犯社区矫正人员若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缓刑而改为收监执行,因此社区矫正中缓刑犯活动参与性、自身认知性等方面与管制、拘役等类型犯人有所不同,是社区矫正中较为特殊的人员。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社区矫正起步比较晚,针对缓刑犯社区矫正的研究较少,虽然在缓刑犯社区矫正的措施、问题、对策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探讨和研究缓刑犯社区矫正制约因素、体系完善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较为缺乏。

当前我国在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进程中,加快社区矫正进程,进一步在我国建立适合缓刑犯改过自新的社区矫正模式,学者对此都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

1.在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王顺安对缓刑犯非监禁刑的适用问题,指出针对缓刑犯的专门制度与法规涉及相对较少,对缓刑犯的关注度不高,由于近年来缓刑犯人数不断增加,应从人权入手,以保护为核心,设立针对缓刑犯的相关制度。

而吴宗宪在《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一文中指出,缓刑犯有其特殊性,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一步就是制定合理的社区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缓刑犯的特点,配置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项目,同时重视制定专门的缓刑犯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构建缓刑犯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有法可依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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