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中国立功制度的比较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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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刑事犯罪率越来越高,节约司法资源成了诉讼程序优化的重要考虑对象。由于中国一直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因此在优化司法资源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对当事人从宽处理,因此立功制度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地应用。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比如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此制度来源于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利用最小的资源实现打击犯罪的最大利益,而且此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很成熟,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此制度来完善中国立功制度,并尝试在中国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一、中国对立功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立功情形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突出表现。

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并没有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刑讯逼供和威胁等违背犯罪嫌疑人意愿的证词不得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依据,对于实施该刑讯和威胁等行为的司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此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因此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确定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手段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豁免情形,特别是贿赂犯罪和团伙犯罪中有着重要的应用,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也打击了犯罪。

三、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随着犯罪率越来越高,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犯罪成本,立功制度就出现了,但立功制度有很多的缺陷,比如立功种类标准界定不清,目前的立法状态并没有明确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中的立功的性质;立功的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立功制度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功利, 对于犯罪人而言,立功是一种可预期费利益诱惑,刑法没有限制立功的主体身份,即使没有悔罪情形,只要构成客观上立功表现,就可以认定为立功,对立功如此宽泛的规定,旨在实现对犯罪犯罪的打击。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打击严重犯罪和贿赂罪有很大帮助,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中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内有不少学者尝试在中国构建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袁泽瑜(2014)在《法治与社会》期刊中发表了一篇关于我国立功制度的探究与反思,他通过李庄案和张海案的研究,得出立功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在李庄案中竟然以出卖自己的辩护人来获得立功从宽处理,这会恶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之间的信关系。在张海案中因为想从宽处理,张海提供虚假立功案件,由于立功制度的存在会导致人性的扭曲,违背正义、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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