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文献综述

 2021-10-19 2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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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自贸区于2019年8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肩负深化新时代改革的重任。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发展目标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着力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具体措施中重点落实深化投资领域改革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探索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的新型发展模式。

学者陈静认为,建立自由贸易区所必不可少的,是用法律方法解决区域内国家的争端。

因此,在江苏自贸区内如何建立有效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自贸区发展不可避免的问题。

争端解决机制是包括争端解决适用范围、适用规则在内的法律制度,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就是自贸区制定争端解决的章节或条款,在章节或条款的指导下解决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选择争端解决机制和争端解决的途径,以此达成争端解决的效果。

我国现阶段对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实践已卓有成果,例如上海自贸区尝试设立的涉自贸区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通过确定涉自贸区的商事争议的范围及享有管辖权的法院,集中受理自贸区范围内包括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有利于相关问题集中处理,及时得到解决,也避免了法律适用混乱,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

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仲裁后的执行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12条规定,被诉方首先应当通知起诉方自己是否自愿执行裁决;其次,不能立即执行裁决的,被诉方有权申请合理的执行期限。

第13条规定,若被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起诉方可以要求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即报复。

执行程序的详细使得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无论是补偿或是中止减让都是被诉方放弃自愿执行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起诉方使用的临时性手段,这两种手段也是能够减少起诉方因被诉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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