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困境儿童法律保护的思考文献综述

 2021-09-25 01:18:24

全文总字数:23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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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困境儿童数量的增加,相应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日益引起社会关注。最近几年来,随着困境儿童数量的增加以及相关热点事件的发生,使得社会对困境儿童这个特殊的儿童群体的关注一直在持续升温。2013年一起发生在南京的悲惨性案件南京女童在家中被活活饿死。案件一经报道,舆论铺天盖地,一下子使处于边缘保护的困境儿童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使以前的重私力自救、轻公力干预的儿童保护模式的改变势在必行。但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困境儿童的保护观念相对落后、相关法律缺乏对于困境儿童的保护视觉、困境儿童福利制度缺位等,困境儿童的权益保护面临着重重障碍。为此,我国有必要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健全困境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完善困境儿童保护的实施体系,以构建新型的困境儿童保护机制,扭转个人和部门在困境儿童保护问题中依法不作为的局面。伴随着各类残疾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数量的增加,如何针对性地构建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点。

一、概念界定

困境儿童是一个目前常常出现于各种语境,但学界与政府文献从未权威界定过的名词。当前对于困境儿童的理解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困境儿童群体之所以会陷入困境,大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于外部家庭,由于家庭出现问题,或者家庭根本不存在,而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就是来自于儿童自身,因身体或精神上的问题无法健康成长。困境儿童的内涵或可界定为:暂时或永久性脱离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生理、精神方面存在缺陷或遭遇严重问题的儿童。2013年民政部门专门作出解释,所谓困境儿童,指的是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大类。

二、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困境儿童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统计,但是,根据孤儿的集中供养程度就能反应出我国目前困境儿童救助任务的严峻性。根据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仅有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5.5万人。可见,孤儿的集中供养水平较低,无法满足现状。如果把困难儿童纳入到救助的范围内,则需要更多的财政投入。我国法律体系内,没有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对看到的儿童困境状况知情不报承担法律责任。当监护人对儿童的虐待尚未构成明显的后果时,更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会主动介入,这就加剧了困境儿童的弱势地位。

三、国外研究现状

就国外而言,更多类似研究是从移民角度去考虑的,研究表明移民家庭中儿童会具有更多心理问题行为和更高的犯罪行为(Magwaza,1994);也有研究表明,移民国外的儿童在自律、权威、孤立、拒绝、疏远、幻想等反面呈高相关(Baptiste,1997)。然而国外并没有类似中国出现大规模困境儿童的问题,涉及农村困境儿童问题研究相对少很多。就困境儿童而言,有美国学者提出,可以开展团体咨询和治疗,开设父母教育课程,加强学校之间的连通性,给儿童推荐相关书籍。美国1963年新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切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都必须履行报告儿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况的职责。而且为了鼓励他们通报,严格对他们身份实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的制约。

四、小结

通过以上整理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于困境儿童的研究进展取得很多成果。其中对解决困境儿童问题也有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义,然而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研究对象片面性,学者很少能够做到困境儿童的全面研究,使研究缺乏普遍性。我认为应当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把各方面都结合起来,才能够更有利于研究如何解决困境儿童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困境儿童法律保护的思考,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中,应该尝试针对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相关机制作出规定。我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健全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完善儿童保护的实施体系,以构建新型的儿童保护机制,扭转个人和部门在儿童保护问题中依法不作为的局面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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